“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业主可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业主可拒交物业费……”4月4日,国务院发布了新《物业管理条例》后,国内不少网媒据此推送了“8种情形业主可拒交物业服务费”的延伸解读,引起了广泛转发。4月10日,荆门市房管局物业管理科对此作出回应:网传8种业主可拒交物业费的说法,并不完全适用于荆门,请业主不要偏信。
根据4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其主要删除了《物业管理条例》有关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相关规定,将资质管理调整为信用管理。网上热传的8种可拒交物业费的情况,并没有出现在修改后的条例中。
“网传的8种可拒交物业费的说法,实际上并不是针对新《物业管理条例》的解读,原因主要有两点:第一,本次条例修改部分与物业服务收费无关;第二,网上某些拒交物业费的说法与现实施的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相符。”市房管局物业管理科负责人表示,就荆门本地而言,网传的8种情况中,只有少数几条适用。
据介绍,除了“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 ,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因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的,物业服务费是由开发商交纳。”这三种情况与荆门实际情况基本相符外,其他5种说法均不严谨、不准确。
那么,业主在遇到其余5种类似情况时,该如何处理呢?在此,该负责人做了详细的分析——
如果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交纳这段时间的物业服务费吗?
此处“收楼”可看做交房或交付。所谓交付,是指开发企业将验收合格的房屋,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内,以电话、信函或是媒体公告等方式告知业主,应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相关交付手续。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后,在通知期限内办理了相关手续或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交付手续的,都视为房屋已交付,业主就要承担物业服务费。
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业主是否可拒交物业费?
不能。因为物业服务合同分两类,一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作为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与业主签订的《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与业主进行约定的;二是物业服务合同(即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署的正式物业服务合同),这个合同是由业主委员会征求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的业主同意后与物业公司签署的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并不是说业主没有签物业服务合同,就可以拒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要求交纳的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业主是否可拒交?
这种说法不准确。因为上述能源费用不属于物业费,其应纳入供应单位的供应成本,由价格主管部门另行规定,业主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向供应单位缴纳费用即可。
业主觉得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拒交物业费吗?
不能。因为业主履行交费义务与向物业服务企业追究服务质量过差的违约责任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能因觉得物业服务质量差而拒交费用。但业主可以收集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过差的相关证据后采用司法途径解决。或向小区业主委员会反映情况,由业主委员会出面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处理。
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业主可拒交吗?
不能,荆门没有此项规定。
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批。而正式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是由业主大会决定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再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物业公司签署《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标准和收费价格,该价格是不需要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记者李晓雪 通讯员赵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