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近日召开的涉物业纠纷案件发布会获悉,五年来,该院共审理各类涉物业纠纷案件5046件,今年1至10月已受理1815件,结案1567件,案件数量比五年前增长了三倍多,涉物业纠纷约占全部民事案件总量的18.6%。
西青区法院党组成员、新闻发言人朱宝路向记者表示,绝大多数案件都是以物业公司作为原告起诉业主追索物业费用,而业主以物业公司服务瑕疵为首要抗辩理由。“例如车库、车位安排使用不当、卫生状况不佳、道路破损不修、破坏绿化、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业主财物受损等。还有一些将不属于物业服务范畴的事项归咎于物业公司,如房屋漏水、房屋质量问题等等。根据案件审理中我们的实地调查,部分物业公司确实存在管理不到位的问题,物业管理能力有待提高。”
对此,从司法审判角度而言,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应就其具体服务标准对业主尽到说明、告知义务。例如在小区内张榜公示、在合同中明确列明等。而对业主来说,应将抗辩的重点聚焦在物业服务的标准上,说明不达标的具体情形,并进行举证证明。
“为了使证据更具证明力,业主在取证时应尽量选取好拍摄地点、时间的参照物(比如拍摄时将小区名称或小区内标志性建筑拍入),尽量在连续的一段时间内拍摄,而不只是拍摄单个时刻点的状况。除了提供照片,也可选择提交视频、相关职权部门的处罚、考评、媒体相关报道等证据。”西青法院精武法庭庭长张云刚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