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您的位置:物业之家首页 > 行业资讯 > 业内关注 > 正文

大连:20万买的车位 因未交管理费不能进车场

2019-02-15 06:02 来源:物业之家 阅读:人评论

A-A+

大连沙河口某小区业主戴女士花20万元购买了地下停车位,由于她未按规定交纳停车位管理费,导致车位无法使用。遂将物业起诉到法院,要求恢复其车位占有权、使用权。近日,法院判决小区物业停止妨碍业主车辆正常通行的行为。

交管理费 车进不了停车场

2010年12月5日戴女士在这个小区购房,2013年7月31日,与开发商签订了《地下停车位有偿使用权协议书》,协议约定有偿受让小区地下室B2层G029号停车位的使用权;同时还约定了因本车位使用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戴女士承担等相关内容。协议签订后,戴女士依约交纳了车位使用权费20万元,取得了该车位的使用权。戴女士与小区物业及开发商约定每月交纳停车位管理费140元。戴女士最后一次交纳停车位管理费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6年起,戴女士再也未交纳停车位管理费。导致其车辆无法进入地下停车场,影响其所购置停车位的正常使用。据了解,此前小区物业也曾起诉戴女士要求给付物业管理费。2015年8月3日,法院判决戴女士给付物业公司2013年8月15日至2014年8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万余元。该判决已生效。

拖欠停车位管理与车位占有权、使用权不属同一法律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戴女士作为案涉地下停车位的使用权人,依法对其停车位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戴女士以其地下停车位使用受到侵害为由请求排除妨害,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物业公司以欠费为理由对戴女士的车辆作限制出入处理,与戴女士拖欠管理费不属同一法律关系,物业公司亦有权依据相关管理协议行使其对戴女士欠费的请求权利,其抗辩理由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判驳回物业公司的上诉

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立即停止妨碍戴女士车辆正常通行的行为。小区物业不服提起上诉。物业公司认为,地下停车场为小区业主使用,由物业公司提供有偿管理服务,戴女士未按规定交纳管理费的情况下进入停车场是对其他车位所有人权利的侵害。二审法院认为,戴女士作为停车场的合法使用权人,对案涉停车场享有占有、处分的权利,物业公司以戴女士拖欠管理费为由限制其车辆出入,妨害了戴女士对车位的占有、使用权,一审判决其停止妨碍并无不当。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停车岂能享受免费服务?

笔者认为,戴女士忽视了一个现实问题,停车位管理费其中包含地下停车场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场地照明电费、停车场秩序维护、保洁人员工资等费用。如果一味强调对车位的占有权、使用权,而忽视了物业的管理服务成本,无视自己应尽的交费义务,那么势必造成他人效仿,助长更多的车主欠费势头。如此恶性循环,导致的后果将不堪设想。

所谓“占有权、使用权”是建立在物业管理服务的基础之上的。假如人人不交管理费,地下停车场就会处于无人管理状态,很快漆黑一片,垃圾成堆,车场演变成荒芜之地或罪孽的滋生地。那时候没有任何安全保障可言,在那个环境下,我想谁也不愿意将自己的爱车停放进去,还谈什么“占有权、使用权”呢?

社会是提倡正义的,绝不助长欠费者的私念,不按规定交费,享受免费服务实属不道义。该小区物业公司将会依据相关管理协议,按照一审法院提出的建议,另案行使对戴女士欠费的请求权利。

物业主张的停车位管理费是有依据的,不属于乱收费,建议戴女士应当履行协议,主动交纳费用。戴女士做为小区的业主,缺乏契约精神,未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屡次发生欠费,严重扰乱了小区管理秩序,有悖建设和谐、文明小区的宗旨。大家是如何看待上述判决的,欢迎发表意见和建议。

  • 收藏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