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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选聘300名物业服务质量义务监督员

2019-09-03 09:24 来源:大连晚报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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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记者获悉,市住建局已印发《大连市选聘物业服务质量义务监督员工作方案》,将于近日组织推荐300名物业服务质量义务监督员。

哪些人可以申请?

9月5日至9月20日,凡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熟悉《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热心支持物业服务质量监督、住宅小区建设,具有较强正义感,在住宅小区内具有较高威望;具有较强奉献精神,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敢于坚持原则,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的离退休干部、老党员、共青团员、妇女、青年、大学生志愿者等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的市民,都可以报名物业服务质量义务监督员。

如何申请?

市民申请时,应持所居住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本人身份证至房屋所在社区,填写《申报辽宁省物业服务质量义务监督员登记表》,经审核通过后即可推荐至省住建厅。省住建厅依据选聘的条件、要求,对推荐的参聘人员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人员,聘任为辽宁省物业服务质量义务监督员,并颁发义务监督员标识,任期2年。

具体工作方式

物业服务质量义务监督员采取分散工作与集中工作相结合的办法,工作性质为义务监督,无工作报酬。具体工作方式如下:

① 市住建局物业处负责监督员组织管理工作,各地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的日常联络和协调工作;

② 监督员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应当携带《辽宁省物业服务质量义务监督员标识》,原则上以监督所在小区物业服务为主;

③ 对监督员反映的物业服务问题,物业企业应及时整改,各地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并及时向监督员反馈处理结果;

④ 对涉及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城市管理等相关问题,各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及时处理,并及时向监督员反馈处理结果;

⑤ 监督员对政府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处理的问题和具体事项应翔实记录,适时报送各地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

⑥ 各地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员对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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