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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拖欠物业费物业告业主 两审两判业主输掉官司

2012-06-05 09:23 来源:物业之家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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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西固区玉门一小区的吴先生,因拖欠物业费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最终判令吴先生向物业公司支付水电费、暖气费、物业费等合计1.7万余元。

自己并非有意拖欠物业费,但却被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让吴先生很是郁闷。原来早在2005年11月,吴先生与兰州一家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西固区玉门街房屋一套。但因吴先生给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过防水施工,故该房屋便折抵了2万余元的工程款。吴先生经过和房地产公司物业管理办公室的负责人王先生协商,决定从2006年开始折抵物业费、水电暖费,于是就再未交过任何费用,此后吴先生也是一直与王先生联系折抵相关费用事宜。然而,到了2007年10月,小区却更换了物业公司,因为没有和对方打过交道,所以吴先生也并不知道另有一家物业公司已经接管了该小区的物业管理。于是,一直未向物业公司交纳过任何费用的吴先生,被对方告上法庭。

在一审中,吴先生认为,自己并不清楚小区已经更换物业,况且是王先生同意以工程款折抵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的问题,所以自己并不应该向对方支付物业费。但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具备物业管理,收取相关费用合法。虽然吴先生不清楚小区的物业是由原告管理的,但原告事实上在对被告居住的小区实施管理,吴先生也享受到原告的服务,应向原告交纳相关费用。关于工程款折抵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的问题,吴先生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工程款与物业管理费是两种经济关系。据此,法院判令吴先生向物业公司支付水电费、暖气费、物业费合计1.7万余元。

宣判后,吴先生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双方之间无供用电、水、热力合同关系,不存在物业管理关系,物业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同时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曾经是房地产公司的股东王先生曾经答应以物业费、水电费折抵对上诉人的工程欠款,该行为的后果应该由被上诉人承担等为由,提出上诉。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吴先生在接受物业公司提供的水、电、暖服务后,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物业公司有权按照提供的服务予以收取费用。吴先生认为双方之间无供用电、水、热力合同关系,不存在物业管理关系,物业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且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应当支持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曾经是房地产公司的股东王先生曾经答应以物业费、水电费折抵对吴先生的工程欠款,该行为的后果应该由物业公司承担为由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也没有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其上诉理由法院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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