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反映】有市民在“寄语市长”上反映,新港名兴花园小区物业公司管理混乱,特别是在车位管理上。公共区域属全体业主共有,几年前交房时地面区域已划定车位,近几日小区物业公司又擅自在地面公共区域划定车位,出租给业主,且在绿化带上钉上水泥桩(可能是防止业主将车停在绿化带上、而不租用其车位),绿化带的美感全无,同时对老人、儿童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希望相关部门能及时核查处理。
【部门回应】关于您反映新港名兴花园小区停车的相关问题,现答复如下:
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居民小区停车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公厅(2007)609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等六部门关于强化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通知的通知》(扬府办发〔2013〕170号)中《关于加强市区住宅小区治安、消防和停车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小区内用作单侧停车的道路,其最低宽度不得小于4米;连接小区进出的主要通道如设置单侧停车,其最低宽度不得小于6米。居民小区内没有专用停车泊位或专用停车泊位不足的,交巡警部门应会同辖区派出所、消防部门,依照相关法规参与和指导小区停车管理方案的制定,对小区道路和公共区域停车泊位的划分进行现场指导;消防部门协同指导小区消防通道设置方案的制定,依照消防等相关法规,负责对小区内的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和防火检查、巡查,对小区内破坏消防设施和占用消防通道停车情况依法查处。
物业服务活动作为一种合同行为,相关问题的处理除遵守法律法规外,还要符合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经了解,新港名兴花园小区于2013年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决定重新选聘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后经小区业主委员会多方接洽,于2014年5月份选聘了锦日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小区业主委员会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缔约方,应负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公司进行监督、协调物业服务活动中产生的矛盾的责任。
因此,您可直接向小区业主委员会反映相关问题,请他们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予以监督和协调;或直接向公安部门反映,请他们依规进行指导。
来源:寄语市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