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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野:从业主角度看“社区安全防范”

2009-10-01 08:00 来源:《中国物业管理》2009年第十期 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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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施行的《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将把重庆物业管理推向全国前列。为什么?就是其中引起极大震动的“社区安全防范”规定。

我们有必要首先看一下这些可能引起极大争议的规定:

第48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在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合同时,一定要约定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安全措施。物业服务企业能为业主提供哪方面的安全防范措施、对业主的安全能保护到什么程度等,都应写入合同。而且,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安全防范措施也与其收费高低相关。

这一条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的安全有明确承诺,并且与物业费挂钩。从规定立意的角度看,非常好,有利于保护业主利益,而且,业主交多少钱,得多少服务。这个规定也为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谈判过程中,需要哪些安全服务指明了方向,有利于公平交易,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工作更上一层楼。

在实践中可能会产生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业主的要求过多,过高,物业服务企业无法达到,合同不能签;一个是物业服务企业为了签合同,随意答应,最后自己做不到。这是潜在争议的最大地方。要知道,政府、公安机关都无法向市民承诺提供什么样的安全保障,更何况物业服务企业?但存在问题并不是我们不向好的方向努力的借口。这个规定为物业服务企业做的更好提供了方向,但也增加了物业服务企业的难度,相反,对业主是有利的。

第51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公共秩序维护制度,协助做好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这一条更进一步明确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并对违约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问题是:如果合同真的如此约定,可能没有人敢干物业管理了。另外,就是这样规定,是否有国家相关的配套法规支持?我们都知道,业主的人身和财产的价值可能是物业服务企业赔不起的。那就是说,干物业管理不能出事,出事公司就完了,公司经理去坐牢。如此大的责任对业主、社会是好事,但对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公平?政府不能把自己对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任强加给物业服务企业。如果实际规定,不痛不痒,那么,这条等于是空话。

第52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供水、供电、供气事故,物业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进行具体规定。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紧急事件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按规定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专业单位报告,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这一条的规定合情合理。关键在落实。如果物业服务企业不做怎么办?

总之,我作为业主、一个当过业委会主任的人,一个社区问题研究者认为,上述规定的立意是好的,特别是重点考虑了业主的利益和社会安全问题,但把责任过多的压给了物业服务企业可能有失公平。如果一个规定不公平,就会造成这样的结果,要么,大家不认真,不当回事,要么,遭到反抗。从积极的角度看,上述规定会极大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升级,激发业主权利意识的觉醒,这意味着未来的争论会更多。但一个社会的进步需要各方面共同学习、博弈,这本身就是一个过程。我们用积极的态度看问题,要比用消极、否定一切的态度看问题更有建设性。

其实,最后一个问题,也是最关键的问题:有了规定,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对规定的理解、把握尺度,等事件发生了,如何处理才是检验规定生命力的一个要素。

无疑,在未来的公民社会建设中,物业服务企业将会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问题是:要让马儿跑的快,就要让马儿多吃草。物业管理行业承担的社会责任和行业的社会地位及税收政策不相符。我个人认为,物业管理行业作为一个特殊的服务行业,应该实施低税和税收减免。这不仅会促进行业发展,而且,是实实在在的利民措施。

不管怎么说,我们似乎有理由期待重庆的物业管理正在走向全国的前列。◇

作者系知名作家、社区问题研究专家

编辑:高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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