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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安全维护义务内涵及注意问题探析【2】

2009-10-11 10:46 来源:iwuye.com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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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预防和制止第三人侵害业主权利的安全保障义务。

对于来自第三人侵害业主人身伤害的行为,物业服务公司有防范和制止的义务。比如,物业值勤人员发现小区内有人行凶,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采取制止措施,同时向公安110报警。如已发生人员伤亡,应立即联系120急救,协助救治伤员,并保护好现场。在警方到达后,协助配合调查。做到这些,物业服务公司就履行了制止第三人侵权的基本秩序维护义务。

制止第三人侵权的关键是对制止力度的把握,必须做到该出手时就出手。力度太小,等于不作为;力度过大,又容易造成伤害。控制的原则是:与侵害行为的力度相适应,以制止暴力侵害为限度。对于业主邻里间、业主家庭成员间的打架斗殴,将双方分离即可;对外来犯罪嫌疑人加害业主的,性质明显属于抢劫、行凶、杀人、强奸的,物业管理人员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但以制服犯罪嫌疑人为限度,不得造成更大伤害。

避免不恰当的承诺和无操作性的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秩序维护义务的职责时,也必须注意一些细节问题,避免做出不恰当的承诺,制定无操作性的制度,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前面提到,秩序维护义务是有合理限度的。比如,凶犯绑架业主离开,用枪支逼着秩序维护员打开大门,秩序维护员开门后在具备报警条件时立即报警,即已尽到秩序维护义务,法律不会认为秩序维护员没有以命相博就是未尽义务。但如果物业服务公司对业主做出过明确的安全承诺,则应按承诺履行,未做到的,要承担失职的责任。本来,现行的秩序维护服务标准并未要求秩序维护员无所不在,昼夜监视每一个角落,这不符合合理限度范围内的要求;但如果物业服务公司承诺了“24小时安全防范”、“确保业主的财产和人身安全”、“治安案件发生率为零”等,那就不能自食其言。这些表面文章看似漂亮,实则是无法履行的义务、不可兑现的承诺,短期内虽然能达到宣传效果,长期看必然误导业主,同时给自己种下隐患。

很多物业服务公司都制订了全面、严格的管理制度,对各种工作流程作了明确的规定,并对外公示。但事实上很多制度并未在实际中执行。比如“封闭管理小区,对外来人员或送货人员进行登记”、“外来人员进入小区,通过对讲系统联系住户,决定是否放行”,在实际管理中,根本不可能完全一一做到。这就给自己制造了“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的定时炸弹,成为日后业主指控物业服务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证据。鉴于此,物业服务公司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制定规章制度时,一定要避免做出不切合实际的承诺,这与履行秩序维护义务互为表里,同等重要。

有必要强调的是物业服务各项工作的完整记录与保存,这既是管理规范的具体体现,也为日后追溯责任留下了最重要的证据。比如安全巡视记录、设施设备检修记录、门岗外来人员进出登记、大件物品放行登记、车辆进出登记、突发事件处理记录、监控录像等等,都应该系统整理,妥善保存。一旦发生纠纷,在判断物业服务公司有没有履行秩序维护义务的时候,就成了认定事实的基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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