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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之间矛盾冲突的解决之道

2009-10-11 10:47 来源:iwuye.com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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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住宅小区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的矛盾冲突不断出现,几成各类新闻媒体的报道热点。在这些矛盾当中,物业服务公司多成为被指责的对象。其实,物业服务公司并非造成矛盾冲突的唯一因素,矛盾双方及政府相关管理部门都具有其相应的责任,解决此矛盾也绝非仅仅靠提高物业服务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就能做到(尽管我国目前大多数物业服务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的确有待提高)。笔者拟通过对物业服务公司和小区业主之间存在的主要矛盾冲突进行原因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各利益相关人及政府管理部门协调改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提供参考。

小区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矛盾冲突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物业管理费问题

矛盾冲突:因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争议而引发的小区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的矛盾最为常见。通常是物业服务公司在未与小区业主协商一致或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提高物业管理费,从而引起小区业主的不满乃至于拒交。

原因分析:物业管理费到底应该确定在什么价位,首先小区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之间较难达成共识,往往是业主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收费高或者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没有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而物业服务企业则认为收费低,经济上不合算。其次,小区业主之间也在物业服务公司应提供何种等级的服务上存在分歧,因经济条件的差异,有些业主希望得到优质服务,同时愿意交纳相对较高的物业管理费,而另一部分业主不愿多交物业管理费,他们只对一些基本的物业管理服务有要求。正是这些分歧导致了小区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的冲突。

解决之道:这种矛盾冲突的产生应该说物业服务公司应负主要责任。因为作为竞争性的物业管理服务业,物业服务公司制定或变更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必须与小区业主或其代表业主委员会协商一致,否则,小区业主有权聘用其他物业服务公司进行小区物业管理。当然,由于我国目前物业管理服务市场化程度较低、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和运作的困难等各种问题的存在,使得小区业主解聘和重新选聘物业服务公司并不像选择家政服务公司那样简单。但随着我国物业管理业和小区自治管理制度的不断发展,相信业主们选择物业服务公司的自由度会越来越大。对此物业服务公司应有清醒的认识,在制定或变更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时,本着充分尊重小区业主消费能力和消费习惯的精神与小区业主平等协商,通过真诚沟通、耐心说服来取得双方观点的一致。

二、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所有权的争议

矛盾冲突:由公共配套设施的使用或收费所引发的小区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矛盾冲突屡见不鲜,比如由于高层住宅区越来越多,不少小区的车位、车库严重不足,在供求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再加上部分开发商为谋取私利,任意提高车位的售价或者租金。因此,针对停车位等的所有权归属就产生了很多纠纷。

原因分析: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主人”是开发商还是全体业主,法律目前并无明确规定。如停车位的所有权问题,相关法规只是对停车位作了这样的规定,即“小区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当提供给本小区内的业主和使用人使用。停车位不得转让给小区外的单位和个人;停车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共用设施和共用部位的权属问题并没提到;而《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物权法》仅对“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的所有权明确为业主共有,但对“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又缺乏明细明文规范。因此,在此类问题无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业主和开发商、物业公司非常容易产生纠纷。

解决之道: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所有权争议说到底是一个法律问题,由此引发业主和物业公司的矛盾很难说是物业公司或业主哪一方的责任。关于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所有权的归属问题,《物权法》作出的仅是框架性的规定,对于处理涉及车位的一些具体纠纷比较难于操作。所以政府有关部门出台操作性强的法规对小区附属设施所有权的获取、使用及利益分配予以明确规定,才是解决此类问题的根本途径。比如可以明确规定住宅小区内的停车位计入公摊面积,这样停车位就归广大业主共有,有车业主享有停车位的使用权,暂时无车的业主可以对车位的收益享有共同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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