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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之间矛盾冲突的解决之道【2】

2009-10-11 10:47 来源:iwuye.com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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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业主违规和拖欠物业管理费的处理

矛盾冲突:由于种种原因,不少小区存在部分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和违规装修、乱停乱放、私搭乱建等现象。有着生存压力和维护小区环境秩序责任的物业服务公司易对此采取一些强制措施,再加上部分素质不高的物业管理人员在实施过程中方法不当、态度粗暴,业主与其产生冲突就不可避免。

原因分析:《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物业服务公司的维护物业安全、保障物业合理使用等一定的社会管理责任,但《物业管理条例》并未授予物业公司任何处罚权力,也就是说,物业服务公司对业主违反法律法规、业主公约和临时公约的行为,仅有告知、制止、报告的权利,并没有处罚权和采取强制措施权。而现实当中,如果物业服务公司对业主违规的行为仅进行告知、制止、报告这类处理,并不能制止此类行为的发生,也即无法履行维护小区环境和秩序的职责;另外,如果部分业主总是长期拖欠物业管理费,物业服务公司在经济上将难以承受,小区内物业管理工作也将难以为继。因此,物业服务公司往往被迫在没有相关法规明确界定其强制权力的状况下,采取自认为合理的一些强制措施解决上述问题,这是造成与违规业主矛盾的根本原因。

解决之道:物业服务公司在处理业主违规和拖欠物业管理费此类问题上与业主产生的矛盾冲突,根本的原因在于缺乏能够有效指导处理此类问题的政策规范,使得物业服务公司易产生随意甚至粗暴的处理行为,从而引发与业主之间的矛盾。所以,应在《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中,首先对业主违规和拖欠物业管理费的强制措施予以规范,即明确规定在小区物业管理层面对违规或拖欠物业管理费的业主可以执行哪些强制措施;其次要明确处理小区业主违规的主体是物业服务公司还是业主委员会,如果是业主委员会还有必要规定业主委员会在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协议时可将对此类事件的处理权利赋予物业服务公司,从而将维护小区物业安全、保障小区物业合理使用的责任与权力予以统一。

四、工程质量等开发商遗留问题

矛盾冲突:调查表明,物业管理纠纷中有近70%是开发商遗留问题引发的。开发商遗留问题主要是房屋建筑质量问题,此外还包括绿地等配套设施与售房时的约定有不符所引发的争议,结果业主入住后发现房屋质量问题或开发商原来的配套设施承诺没有兑现,在找不到开发商或不能及时得到处理的情况下,业主只能把矛头对准物业服务公司,即有求物业服务公司负责处理,否则拒交物业管理费,从而引发物业纠纷。

原因分析:对于房屋质量问题,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也即房屋质量是由社会服务机构进行验收,房屋质量问题照理是与物业服务公司无关的。但现实中,大量的住宅房屋质量问题都因为开发商推诿或干脆置之不理而得不到及时解决,而法律诉讼成本过高又阻碍了业主个人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再加上客观上不少物业服务公司(尤其是前期物业服务公司)与开发商存在利益关系,因而受害业主将这股“邪火”发到物业服务公司身上也是情理之中的。

对于小区配套设施的验收,由于业主委员会成立在时间上的滞后,小区配套设施的验收一般都是由前期物业服务公司负责,而物业服务公司并不能代表小区业主的利益,从而在主观上存在不认真负责进行房屋验收和接管的可能,而且前期物业服务公司是由开发商选定或干脆就是开发商的子公司,还存在不敢严格为业主把关的可能,这就是业主在出现此类问题时,往往直接指责物业服务公司的原因。

解决之道:首先,可以由业主直接主导小区住宅及配套设施的验收,即采用“一户一验”制,只有每一户的住房质量验收合格,整个住宅工程才能通过竣工验收。这样可以尽量避免整个项目工程质量被验收合格,但个别单元或者住房却出现质量问题的弊端。而且,业主在对住宅进行验收的同时,还可对小区住宅及配套设施进行验收,任何一个业主发现小区配套设施与合同约定不符,都可以拒绝通过对房屋质量的验收(从广义的房屋质量来说,应包括附属配套设施的合格)。

其次,对因住宅房屋质量引发的法律纠纷,应设法降低由于房屋质量问题受损害的业主维权的成本,同时提高开发商对其房屋质量不合格的赔偿成本。以平衡业主和开发商之间的相对强势、弱势关系,减少住宅房屋质量遗留问题的出现。

通过对上述四种较常见的小区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矛盾冲突的分析,可以发现问题并非仅出在物业服务公司上,作为矛盾另一方的小区业主也有其相应的责任,而且造成此类矛盾冲突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相关政策法规的缺失或不完善。因此,我们在分析和解决此类矛盾冲突时,不能简单把责任指向矛盾冲突的某一方,而应作全面客观的分析(包括对外部影响因素的分析),方能得到更加合理的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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