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桥梁”
业委会应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起到传递信息,沟通协调的作用。当业主认为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工作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行为时,业委会应从全体业主的利益出发,进行查证,如情况属实,则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改正;当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工作有质疑和不解时,业委会应出面向业主进行解释和宣传;当发现业主有违规行为时,业委会要深入了解业主的实际情况,分析违规现象的原因及结果,有针对性地做好协调处理工作。同时,业委会也应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催交物业服务费等欠费,并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当然,物业服务企业也应与业委会保持良好的关系,要积极努力地支持业委会依法开展的工作。出现矛盾和误解时,也要及时沟通处理。
谨慎使用“解聘”权
对于那些管理服务不善,未能切实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且拒不改进的物业服务企业,笔者是赞成业委会依法使用“解聘”权的。但如果“解聘”措施不得当,将给业主的日常生活、物业项目的环境和秩序等方面带来一系列的影响,因此,笔者建议业委会谨慎使用“解聘”权。
当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未满,业委会擅自使用“解聘”权,物业项目可能出现无人管理的“真空”,或者出现新、旧两家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管理服务的混乱局面,致使物业项目的物业管理环境遭到破坏,业主生活受到极大影响。笔者建议业委会不要轻易使用“解聘”权。
当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已满,根据“物业服务解释”规定,业委会有权利单方行使“解聘”权。但在“解聘”前,建议业委会依法先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处理好交接事宜,确保业主生活不受影响。
相信通过法律规范、部门支持、行业引导、业委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等各方物业管理主体的共同努力,和谐物业管理将向实践迈出一大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