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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口难调的业主满意率【2】

2011-02-15 10:10 来源:iwuye.com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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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问题回到本文最初的设问:为什么业主满意率会成为各方争议的焦点呢?

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原因:一、业主满意率本身是一个相对主观的概念,没有一个各方共同认同的客观恒定的标准,同样的事情交由不同的业主去评判,因为每个人的容忍度不同,得到的评判结果却有可能完全相反;二、统计结果与冲突各方利益息息相关,所以各方在冲突发生后很难达成一致意见,观点不一致的现象会因为既定冲突而加剧;三、实践中缺乏对业主满意率调查进行规范的法律依据,所以各地操作起来均有不同做法,基本上是由谁组织调查,谁就会制定出一套对自己最有利的程序,而相对方的不满也就随之产生。

如何最大程度地避免关联各方对于业主满意率的争议,是摆在法律和物业管理工作者面前一个颇有挑战意味的难题。由于没有现成的法律法规可供参照,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对这一证据的调取与使用提出以下建议,以期抛砖引玉。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归类,业主满意率调查这一证据形式显然属于书证的范畴,而法律对于书证这一证据形式要求其必须具备三个要素: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一份充分体现证据“三性”的业主满意率调查,才会被法庭最终采信。

合法性的要求包括程序合法和内容合法两方面。

一份合法的业主满意率调查首先要有一个合法的程序,没有哪部法律规定业主委员会不可以做业主满意率调查,但是笔者觉得如果想让调查结果得到最大范围的认可,最好的方式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比如公证处、合法成立的调查咨询公司等等,由这些机构组织调查,能够从专业性和公正性两个方面保证调查结果的合法性。当然委托这些机构进行调查必然会发生一些费用,许多业委会正是出于对费用的顾虑而不愿意采取这种方式,这种担心是合理的,毕竟业委会花的每一分钱都是业主的,数额较大的支出还必须经过业主大会通过。如果业委会内部不能就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调查达成一致,或者未能得到业主大会的授权或许可,那么笔者建议组成一个由各方参与的工作组进行调查,其成员至少应当包括物业公司、业委会和业主代表。现实中开展这种调查的时候,往往是物业公司已经与业主发生了纠纷,这时要求物业公司配合调查显然难度很大,如果物业公司确实不愿意参与进来,那么工作组还应当尽量要求第三方参与,比如当地居委会、派出所、行政主管机关等等。

其次,业主满意率调查的内容也应当是合法的。任何煽动、暗示、批评性的词汇都不应出现在调查表上,同时调查问题的设计还应体现明确、客观、科学、周密的要求。对调查问卷的要求显然比较高,如果没有专业机构进行问卷设计,仅靠业委会本身该如何设计一份让各方都能接受的调查问卷呢?答案只有一个——事先进行协商确定。现在许多业委会在与物业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的时候,都已经开始使用业主满意率条款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进行约束,但是由于条款的设计过于笼统,往往不具有太强的操作性。笔者建议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不妨将业主满意率调查表直接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附件之一,同时在合同中详细约定调查程序、人员组成等等细节。在签订合同时一并签署,能够保证在日后发生纠纷的时候,任何一方都不会对调查问卷的形式和内容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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