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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清两大关系,做好物业服务【2】

2011-04-28 08:56 来源:物业之家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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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权利和权限的关系

谁是物业管理的主人,或者说谁是物业管理的主体?

《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这就从法律上规定了物业管理的主体是业主自己,无论对专有部分还是共有部分。差别是每个业主对共有部分均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和管理权。

然而,共有部分的管理是一件复杂的事情,不仅繁琐,而且还需要专业技能。所以,尽管法律赋予业主对建筑规划内的事项管理的权利,但对于专业性较强的设备设施的管理,以及考虑到社会分工的效率和成本、精力、风险等情况,业主一般还是愿意将共有部分的事项委托给专业的物业服务企业来承担。

业主的物业管理权具有天然的性质,属于物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物业服务公司受业主委托,依据合同约定,获得(通常也称为)的“物业管理权”只是一种权限。

业主对自有的房屋拥有物业管理权, 物业服务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可获得特定物业的管理权。但两者性质不同,不能混淆。业主的物业管理权是绝对权利,物业服务公司行使物业管理权只是履行相对人的合同义务,如果没有兑现承诺,就是违约;如果超越范围,就可能越权或者侵权。

如果将公法上的权力界定为“权力”,而将私法上的权力界定为“权利”的话,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有权”从事物业管理行为的法律基础或法律依据有三种:一是权力,二是权利,三是权限。物业服务公司的物业管理权既不是权力,也不是权利,而是一种权限,是物业服务公司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从业主那里获得的授权。物业服务公司行使物业管理权,不是在行使以业主为相对人的合同权利,而是履行以业主为相对人的合同义务。

区别权利与权限非常重要。权利与权限都可以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权利拥有者和权限拥有者,都具有“有权”从事某项行为的外观;在权利与权限都是基于合同产生的情形中,权利人与义务人,权限拥有人与授权人,都居于互为合同相对人的地位。这些都是易于混淆权利与权限之间区别的原因。但是,权利与权限只是在形式上存在某些相似,在本质上则是根本不同的。总之,权限的使用一定涉及部分权力,但不应涉及合同之外的权利。

可以更进一步通俗地理解权利和权限的关系。首先,业主权利的实现,一定是通过多种方式、多种途径完成的。第二,业主的权利也是多种多样的。有些权利必须实现,而另一些权利不需要或暂时不能实现。例如,业主房屋居住权利正在实现时,就暂时不能实现售卖或转移的权利。一般说来,业主的那些必须实现的带有公共性质的权利,如公共卫生的维护、共用设备设施的维护、房屋本体的维护、公共秩序的维护、共有环境的维护、共同事务的处理、管理费用的处理(包括税务)、公共关系的处理等等可以用合同的形式向物业服务公司进行约定。这种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往往附带有相关的指标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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