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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清两大关系,做好物业服务【3】

2011-04-28 08:56 来源:物业之家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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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在一个住宅区的合同中,一般要有管理人员的数量指标,还要有这些管理人员的聘用标准,如必须具有大专学历等。而这些在合同中界定的指标和标准,就是权限。执行这些指标和标准,就是履约;而没有执行或没有完全执行这些指标和标准,就叫做违约;超出这些界定的指标和标准,还可能会侵权或越权。执行经济合同,如有违约,是应承担经济责任的;侵权或越权,造成损害的,也应承担赔偿。

权限的使用,只有一个目的:那就是实现业主在合同中明确需要实现的权利。只有达到这个目标,权限的实施结果才有价值。把产生价值的权限叫做目标权限。物业管理产生的这个价值是业主需要的,因为这个价值不仅实现了业主的权利,而且往往同时也给业主带来了新的价值,如房屋保养良好、环境保持优美、秩序维护良好等等,最终必然反应在良好的社会影响方面和房屋的价格增长方面,同时也是物业服务公司存在的必要条件,是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建立法律合同关系的必要前提。

因此,目标权限同时具有三个价值特征:第一是实现业主在合同中明确需要实现的权利,这是最为明显、最为直接的价值。第二是能给业主带来新的价值,这是比较隐含、比较长远的价值。第三是直接关系到物业服务公司生存和发展的价值。目标权限的三个价值特征是物业服务公司向业主报价或签约的价格基础。当然,权限一旦不能成为目标权限,即权限实施失败,则目标权限的三个价值特征就不复存在,甚至会导致负价值,如发生了重大的责任事故,不仅会影响企业的声誉,而且企业会承担经济损失,造成亏损。

在依合同进行的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主体有三种:开发商、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公司(物业经理人或专业公司)。开发商或业主具有物业的物权,物权是支配权,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所以,实质上物业服务公司是最弱势的。物业服务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取得相对自己义务的权利,是合同的债权,是请求相对人为一定给付的权利。合同的主体是平等的,但只是形式上平等,而实质上有差别。合同法所确定的平等权是一种形式表达上的平等,并不等于实际平等或权利实现结果上的公平。事实上,开发商和业主总是、也应处于主导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对正确理解、执行《物权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今后制定《物权法》实施细则建立了雏形、打下了一个良好的基础。对《物权法》的司法解释应该用过程论的观点来对待,不可能一次完成。相信,在今后丰富的物业实践中,《物权法》的司法解释会逐步完善。

准确把握两个司法解释的内容,对于做好当前的物业管理工作是非常重要的。这样才能做到精确运用、收到良好的物业服务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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