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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钦连:深圳“好来居”案的前前后后

2011-06-01 08:00 来源:《中国物业管理》杂志2011年第6期 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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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前发生在深圳的“好来居”案,正在逐渐淡出人们的记忆。但作为一个物业管理法律从业者,“好来居”案仍会时常在我的脑海中回放。因为,“好来居”案从发生到一审再到二审,都牵动着物业管理行业从业人员敏感的神经,这是行业维权的一个经典标本,在行业内曾经产生过重要而深刻的影响。

飞来横祸

2006年5月31日17时许,深圳小学四年级学生钟某放学回家,在走至位于南山区“好来居”大厦(共20层)北侧的人行道时,被一块高空坠落的玻璃击砸中头部,后经南山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南山警方进行了现场勘验,但是警方未给出玻璃是从具体哪一业主家掉落的书面调查结果。无奈之下,钟某的父母只好将“好来居”有可能高空抛物的73名业主(74户)和物业服务企业告上了法庭,要求各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76万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司法难题

高空抛(坠)物伤人事件在全国范围内时有发生,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法律法规对此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高空抛(坠)物案件缺乏明确规定,造成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也不尽相同。归纳起来大体分为三类,一是由可能造成损害的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可能造成损害的使用人不构成共同侵权,因此也无需承担责任;三是由建筑物的管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好来居”案也同样给法院带来了一个司法审判难题,自2006年7月依法受理钟某父母的起诉以来,南山区人民法院多次推迟案件审理。案件迟迟不能进入到审理程序,钟某的父母备受煎熬,承受了沉重的心理负担,他们多次要求受理法院按期审理。此案也引起了深圳市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关注,他们致函一审法院并督促其尽快开庭,最终在2007年12月20日,“好来居”案正式开庭审理。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楼房是一栋高层建筑,建筑物内每套房屋均有独立产权,分别属于不同的所有人,在本案中的各个被告除被告物业管理公司外,分别是该楼北面的不同房屋的业主,并非该栋楼房的共有人,各被告之间均是独立的主体,事发前没有联系,没有共同的侵权合意,所以各业主不是共同的侵权人。从公共危险的角度分析,本案也不存在共同危险行为,因为本案事实上只有一件坠落物,也就是说每一户都有可能有玻璃坠落,但仅仅发生一个行为,并不是每一家都发生了玻璃坠落的危险行为,而共同危险行为成立的前提条件是每位被告都实施了危险行为,故本案中各被告不可能实施共同危险行为。原告在不能举证证明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要求全体业主作为共同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亦有悖情理,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深圳市锦峰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峰物业公司)作为涉案建筑的物业管理者,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同时,《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被告锦峰物业管理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及时履行职责,说明其未能尽职履行物业管理人的职责,对原告的损害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法院酌定由被告锦峰物业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在行业内引起了强烈反响,很多人认为一审法院做出如此判决是迫于各方压力,在难以追究真正侵权人的情况下让物业管理公司充当了替罪羊,有违法律公平。

见证行业协会的力量

被告深圳锦峰物业在准备上诉的同时,向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寻求援助,笔者也正是在此时开始介入“好来居”案。在与锦峰物业的沟通中发现,被告73名业主与锦峰物业聘请同一位律师代理诉讼。被诉业主与锦峰物业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义务并不完全相同,本案中在法律责任承担上可能非此即彼,同一位律师在诉讼中很难做到同时兼顾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的权益。因此为了更好地维护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我建议锦峰物业重新选聘代理律师,并推荐刘长森律师代理此案。原一审代理律师在二审结束后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物业管理公司具有教育、监督小区业主自觉守法,不得从事高空抛物等危险行为的义务,但却没有尽责,因此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业主可补偿,物业管理公司应赔偿,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公平的法律原则”,由此也证实了笔者当初的判断和担忧。

之后,我根据“好来居”案撰写了文章《“好来居高空抛物案”法律责任分析》向《中国物业管理》杂志投稿,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会长谢家瑾在读到杂志样稿后,对此事高度重视并专门做出指示。《中国物业管理》在2008年第3期中开辟专栏,刊登了《深圳“高空抛物案”一审判决引发物业管理行业关注》、《“好来居高空抛物案”法律责任分析》(作者:鹿钦连)、《“好来居高空抛物案”点评》(作者:刘昌兵)等文章。

《中国物业管理》杂志也持续跟进此案进展情况,并接连发表了《深圳“好来居”案最新进展—深圳锦峰物业上诉、深圳市物协拟与法院沟通》等多篇文章。通过《中国物业管理》杂志的持续关注和报道,“好来居”案在物业管理行业引起了广泛关注,各地的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者通过各种方式声援当事公司,并献计献策。

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在一审判决后也积极行动起来,多次组织行业专家和法律界人士对此案进行座谈、研讨,对相关法律条款进行细致深入的分析和论证。深圳物协常务副会长曹阳指示“物业管理协会在这一事件上必须代表行业发出自己的声音,全力以赴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在各级行业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于2009年4月2日正式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关于“好来居”高空抛物案物业服务企业应否承担法律责任的函》,就此案审理明确了三点意见:第一,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的责任范围;第二,明确高空抛物属于人的行为,应由责任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第三,对抛物及坠物的法律责任进行分析,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在此案件中不应当承担赔偿受害人的责任。希望法院能够作出公正判决,为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二审判决

2010年4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上诉人好来居物业——深圳锦峰物业上诉提出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法院同时判决,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判决好来居北面74户使用人每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补偿受害人家属4000元人民币。

在二审判决的几个月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正式施行。该法第87条明文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一规定弥补了我国在高空坠物问题上的法律空白,是立法方面的一大进步。自此,类似“好来居”案一审判决的判决也许将永远成为历史。◇

作者系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法律顾问

编辑:谢罗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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