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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占强:业主又欠费了,该怎么办?【2】

2014-02-23 00:06 来源:物业之家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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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业主欠费问题解决对策

(一)实现“三个观念转变”

一要实现物业公司的观念转变。

物业公司应当增强服务意识,把业主当作自己的“上帝”。加强与业主的友好沟通,实现双赢。物业公司应当严格依法提供物业服务。物业公司在面对业主欠费问题时应当首先从自身找原因,

物业公司也应当增强物权意识和法制意识,不得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得擅自挪用专项维修资金;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不得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道路;不得违法经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二要实现业主的观念转变。

交纳物业服务费是业主的法定义务,并且最终是有利于业主的。拖欠物业服务费是违法行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拖欠物业费、拒交物业费的行为不仅侵犯了物业公司的利益,更重要的是对交费业主利益的侵害。物业服务费收缴率低的时候,很多物业公司为了降低成本,采取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等措施。因此,最终受害的还是广大业主。广大业主对物业公司降低服务质量的行为必定是不满的,那么,就会有更多的业主不交费,然后,物业公司就会再次降低服务质量和标准。这就进入了一种恶性循环。因此,业主应当树立自愿自觉交纳物业费的观念。

三要实现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观念转变。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本身并非权力机构。业主委员会的活动应当是经业主大会决议决定的,特别是涉及业主切身利益的事项。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谋取私利,不得侵害业主利益。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有责任督促欠费业主限期交纳。而不应当带头不交物业费,更不应当怂恿业主拒交物业费。

(二)细化、明确物业服务合同内容

业主、业委会和物业公司都应当强化合同意识,将物业服务合同内容明确化、具体化,尽可能减少服务标准、项目不清的状况,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双方都应当慎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业委会与物业公司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在参考物业合同范本的基础上,尽可能细化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使物业服务的质量与收费标准对应起来。上海市2005出台了《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住宅物业服务项目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设施设备配置等情况分五个等级,并分别与服务收费标准一一对应。这种做法使得物业服务收费公开化、透明化,有了量化标准,业主比较容易接受,物业公司也可根据不同的服务标准提供不同的服务。这样,物业公司与业主的权利义务就会具体明确,即使物业服务纠纷发生,在界定各方责任时也比较容易,既能够遏制乱收费问题,又有利于鼓励业主按时交费。业委会与物业公司不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参考《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即将出台的《深圳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有益做法,协商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减少业主欠费的机率。

(三)完善物业管理行业相关法规政策

目前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包括拖欠物业费类纠纷在内的很多物业管理纠纷的大量出现有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就是相关政策法规的缺位。比如说新老物业公司交接问题,什么时候交接完毕,哪些资料是必须交接的、哪些资料是可以交接的、哪些资料是不用交接的,怎样才算真正交接完毕等一系列问题都缺乏具体规定。这就需要制定物业项目交接技术规范,来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实现物业项目的顺利交接。再比如,物业管理实践中,业主委员会违法侵犯业主利益现象频发,就需要制定业主委员会工作规范或管理办法之类的政策法规。还有很多类似的问题的解决亟需具体化的法规政策支持。这样的话,各方都有章可循,也就有望各方照章办事了。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但如果业主不交会产生什么后果未作规定,即是说没有对应的罚则。这等于完全依靠人的自觉性来交纳物业服务费,但是我们立法的基本前提是假设人是不自觉的,应当相信制度而不是人。因此,这种规定只能起到一种宣传的作用,应当加上相应的罚则条款。国外就有这样的做法:业主不交纳物业费,经过宽限期仍然不交的,欠费业主的房子就会被拍卖冲抵物业费。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的立法也要作如此严格的规定,但应当有相应罚则。建议物业费交纳引入滞纳金制度。规定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约定的交费日期后的十天或十五天为交费的宽限期,如果经过宽限期仍然不交,则实行滞纳金制度,警示不交费的业主。

在物业服务过程中的业主欠费矛盾纠纷大量出现,有的甚至引发了暴力冲突,已经损害了多方利益,严重影响到和谐社区的建设。可以说,在业主欠费纠纷中没有赢家,物业公司作为商家因业主欠费而不能获得利润,由于物业服务的不可分割性,业主欠费实际上严重损害了交费业主的利益。纠纷的后果就是物业区域环境恶化,物业价值降低,全体业主受损。业主欠费该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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