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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业主告业委会非法成立 损害业主权益

2009-06-24 10:08 来源:新快报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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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物权法》两个司法解释出台后业主状告业委会委员第一案

63层天价物管费纠纷追踪

昨日上午,广州国际大厦(下称63层,)B附住宅楼的7位业主状告该大厦业委会的全部5位委员非法成立业委会,并私下与该大厦属下物业公司恶意串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为B附住宅楼业主定下了每平方米14.85元的广州最高住宅物业管理费,却规定63层主楼22层以上的“广东国际大酒店”无需支付任何物业费用而损害业主权益一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他们同时也将63层的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63层方面的代理律师则针锋相对,当庭否认对方的全部指控。

此案是自今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物权法》“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和“物业服务纠纷案件”两个司法解释出台后,业主状告业委会委员的第一桩诉讼案件。

最高院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中第12条规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的,业主可依《物权法》第78条之规定向法院申请撤销。”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业主可告业委会。

目前大量的物管纠纷缘于开发商操纵业委会非法成立,非法业委会与物管公司签订有损于业主权益的物业合同。作为最高院司法解释出台后的首例业主告业委会非法案,此案的开打及其结果无疑都为今后物管纠纷的解决提供借鉴。

控方观点1

63层方未取得房地产权就开业主大会

选举非业主为业委会委员

人们俗称的63层位于环市东路339号,它由主楼(即63层高的主楼及楼内的广东国际大酒店)、30层高的写字楼A附楼和35层高的B附住宅楼组成。2007年1月深圳中航等企业收购了63层的大部分财产权益,并派出了属下的深圳市中航物业公司管理,还专门成立了广州分公司负责包括B附住宅楼在内的物业管理事务。

业主的代理律师王步林出具证据指出,深圳中航交纳土地出让使用金的时间是2008年1月21日,在此日期前国土部门未确权给收购方,即深圳中航还不是它所收购的房产的合法产权人。

但在2007年9月22日,63层方面便以占有整个小区78%的“房屋产权票”发起业主大会,并以占业主投票权的78%的“业主表决权”自行一票通过对自身有利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和《物业服务合同》,并表决聘请其属下的深圳市中航物业公司为其物业服务企业。

同时选举不是业主的公司员工、人力资源部经理张澜为业委会主任,管理层干部邓楷、乐小龙为业委会委员,其他两位为A附楼业主简松年和现在谁也找不到的业委会副主任陈立无。

接着,任期两年的5位业委会成员以业委会的名义与深圳市中航物业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物业管理合约,并为B附住宅楼业主定下了每平方米14.85元的广州最高住宅物业管理费。

辩方

业委会成立过程公开合法

63层代理律师则认为,业委会成立过程公开合法,B附住宅楼的业主也参与了筹备工作,对方的指控没有事实与法律根据。

控方观点2

越秀区房管局为业委会备案63层物业公司为其提供物业服务

双方存在内幕交易

业主代理律师陈宏军说,业主曾多次就63层业委会成立不合法的问题向房管部门反映情况。2007年11月和12月越秀区房管局两次给业主的信访复函中说:“我局提出了筹备组应提交选举产生的首届业委会委员的房屋产权资料的要求,该组至今未能提交。据此,我局物管科已将筹备组的备案资料退回。”

陈宏军当庭指出,2008年2月22日,越秀区房管局为该业委会备了案。但仅3个月又10天后,即6月2日,负责管理63层的深圳市中航物业公司广州公司也开始为越秀区房管局提供物业服务。

在中航物业网(http://cpm.gd/gydsy.asp)的网站上,深圳市中航物业公司发布了一条消息称:“6月2日,广州分公司员工正式入驻越秀区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为越秀区国土局办公楼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该项目是广州分公司继广东国际大厦以后在广州争取到的新项目,对分公司的业务拓展历程是一个重大的鼓舞。”

B附住宅楼业主在向二审法院提交的“请求法院协助收集证据申请书”中说“这使我们想到越秀区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为广东国际大厦非法业委会备案可能存在内幕交易”。并请求法院协助核查。

陈宏军律师认为,可以认定深圳市中航物业公司是早在6月2日之前,就与越秀区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进行了接触,要求法官询问对方代理律师,广州分公司员工正式入驻越秀区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是否属于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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