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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业主不与物管约定安保措施 遭偷很难得到赔偿

2009-09-14 10:41 来源:重庆晚报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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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管理混乱,小偷便伺机混入小区,趁业主家中无人,实施盗窃……

小区安全一直是市民关注的焦点,尽管不少小区聘请了物管公司,但盗窃案件仍时有发生。时下,业主们普遍认为物管公司“既然收了物管费,就该对业主负责”,也为此生出不少事端。

下月1日起,新的《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开始实施。按照新条例,业主可以和物管在物管合同中约定安保责任,一旦签订合同后业主家失窃,物管将按照合同承担责任。

事件回放:

下班时发现家中被盗,报警后盗贼未能落网。失主熊先生认为物管保安没有尽到安全防范责任,为此要求赔偿。而物业公司认为,是熊先生的防范意识差,才导致被盗。昨日,熊先生所在小区的业委会,向物管公司要求更改物管合同,要把安全措施详细写进合同当中,以便分清业主和物管的责任。

失窃业主责怪物管

8月5日中午,熊先生下班回到巴南区某小区的家中,发现被盗。抽屉里的1600多元现金不翼而飞,相机、玉手镯等物品也不见踪影。熊先生当即报案,称家中被盗,案值4000余元。

警方现场勘查发现,熊先生住在二楼,客厅阳台是用铁栅栏封住的,小偷是通过厨房窗户翻进屋的。由于有价值的线索很少,至今未能破案。

失主熊先生认为,小区物管在安全管理上存在很大的漏洞,“以前使用的业主出入证,现在也不用了,不管什么人都可以随便进出小区,也很少看见小区保安巡逻,而且,小区内的监控也没有起到作用……”熊先生认为,自己按时交纳了物管费,物业公司就该对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起责任。

此前也被小偷光顾过的一业主认为,小区外围的围墙比较高,小偷根本无法翻墙入内,是保安没做好巡逻防范,让小偷混进小区。“业主的物管费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用于维护小区治安,包括聘用保安。如果业主家中失窃,物管都不承担责任,那业主还花这笔钱干什么呢?”

“收了物管费,就该对业主负责。”多数小区居民表达了与熊先生类似的观点。

安保措施要进合同

小区业主频频被盗,熊先生等业主找到了业委会。该小区的业委会收集了业主的意见后,向物管公司提出质疑,认为小区治安状况有所滑坡。业委会要求物管公司对保安的工作职责、岗位的设置、巡查以及对保安的考核管理等,向业委会通报,并接受业主、业委会的监督。

业委会还郑重提出,要求更改目前的物管合同,将为小区业主安全提供安保措施的条款写进物管合同当中,如设置监控设施、启用业主出入证、履行好外来人员的登记、保安巡逻等。

业委会认为,物管公司应该实施“24小时全天候服务”。

“我们不是安保公司”

面对大多数业主“收了物管费,就该对业主负责”的质疑,物业公司大喊“冤枉”。物业公司岳经理道出了苦衷:公司配备的保安算是较多的了,保安是每两小时就定点定线巡逻,但也会防不胜防。

岳经理称,物管只是对相应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设施进行维修、管理,对小区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只有协管的义务,没有当然的保卫义务。所以,业主家中被偷,物管公司是不应承担财产被盗损失的赔偿责任。

岳经理称,物业公司是服务公司,不是“安保公司”。他们按照物管合同维护小区正常秩序,如果连居民家里失窃都要他们担责,那么,“没几个公司愿意接物管业务”。

物业公司设立保安部,对进出小区的人员进行盘问,对小区的楼房进行巡视,对小区车辆行走、停放进行指挥管理,对小区出现的应急事件进行临时处理等等,这些都是物业管理公司的本职工作。但并不是说有了保安,就万无一失了。

岳经理指着自己办公桌上新颁布的《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称,他也正在学习。

岳经理称,他们正与业委会协商,在即将更改的物管合同当中,拟订需要写进的安保措施,“这其实也是分清责任的问题,如果物管把安保措施做到位了,业主再遭偷,我认为物管就不应该再承担什么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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