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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解读【2】

2009-11-17 08:47 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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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确了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义务

《规定》通过明确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义务,全面推行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的工作机制,督促单位依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自身安全。这其中,重点是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

《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对未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对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并承担费用,这些情形包括:(一)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二)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三)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竣工验收备案,未经备案或者备案抽查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四)依法经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后未被抽查,因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造成建设项目未达到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物业服务作为房地产经营管理的一种专业化、企业化的模式已逐渐走入千家万户,物业服务企业在我市比较普遍且涉及范围较广,也是今后鼓励发展的主要方面。因此,《规定》在《消防法》框架下,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职责进行了细化,具体包括:(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二)定期组织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四)制定预防火灾、灭火扑救和应急疏散的方案,并开展灭火扑救和应急疏散的演练;(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六)劝阻、制止业主或者使用人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并及时报告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七)妥善保管高层建筑消防档案资料。

四、强化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防控措施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是《消防法》确立的消防工作基本方针,《规定》坚持把火灾预防放在首位,要求积极贯彻落实各项防火措施,力求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第三章“火灾预防”就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问题进行了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操作性强,并注意了突出地方特色。这些具体措施包括:

(一)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培训。消防宣传教育是做好消防工作的重要基础,提高民众的消防安全素质和意识,是有效预防火灾、减少伤亡的关键环节。《规定》要求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高层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建立、落实消防安全培训制度,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并且对参加消防安全培训的重点岗位人员范围及培训频次进行了规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的从业人员和公众聚集场所的从业人员定期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同时,《规定》明确了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在其经营的场所内宣传消防安全,张贴消防标识及警示标语。这其中,特别要求学校每学期必须开展一次针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专题教育。

(二)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消防设施能否发挥预防火灾、扑救初期火灾、控制火势蔓延以及保护人员疏散的的作用,关键在日常的检查和维护保养。《规定》要求对高层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停用消防设施、器材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应当报告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时, 《规定》明确了公用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费用,在保修期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业主与使用人、高层建筑管理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没有约定且没有收取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收支,并就动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程序进行了规定。

(三)严格控制“住改非”问题。高层建筑投入使用后,业主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将很难以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并且会大量增加火灾负荷,消防安全隐患十分严重。《规定》对此只作了原则性规定,要求将住宅改建为宾馆、餐饮等经营性场所或者库房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要求“住改非”的场所本身的消防安全条件必须符合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

(四)加强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演练。高层建筑的火灾具有火势蔓延快、人员疏散困难、火灾扑救难度大等特点,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较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规定》特别突出了预案制定的内容要求和演练要求。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逐栋制定灭火扑救预案,并实行数字化管理;高层建筑管理人应当逐栋制定并落实预防火灾、灭火扑救和应急疏散的方案。同时,《规定》还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高层建筑管理人应当定期组织演练,以切实提高高层建筑火灾预防和救援能力。

(五)加强防火安全巡查。防火安全巡查是单位进行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一种主要形式,也是落实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规定》明确了高层建筑内的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防火检查,重点单位或者人员密集场所应当组织每日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二小时开展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高层建筑内的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还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六)加强动火安全管理。动火安全管理一直是火灾防控的重点之一。《规定》要求对高层建筑动火实施严格管理,具体是:(一)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或者使用明火;(二)不得在商店、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动火施工;(三)不得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明火照明或者取暖;(四)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同时,《规定》要求高层建筑内宾馆、餐饮场所的炉火、烟道等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必须采取防火隔热措施;宾馆、餐饮场所的经营者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厨房烟道、燃气管道进行一次检查、清洗和保养。

(七)规范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控制室是建筑物自动消防设施的管理监控中心,对预防和及时发现火灾,扑救初期火灾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规定》明确了高层建筑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专人值班、专人负责制度,消防控制室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必须经消防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这些,将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消防控制室的管理,使高层建筑的自动消防系统始终保持在完整好用的状态。

(八)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对于利用市场手段平抑火灾风险、辅助社会管理具有积极作用,也是国外消防与保险工作的成熟做法。为进一步发挥保险在火灾防范、风险管理和灾后补偿方面的作用,《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中关于“设立保险业创新发展试验区”的要求,明确了高层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强制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以运用市场手段分担火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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