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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解读【3】

2009-11-17 08:47 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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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明确了高层建筑发生火灾后的救援措施

受特殊的地理条件限制和城市建设快速发展的影响,重庆市高层建筑多且密集,并且火灾事故呈上升趋势。高层建筑火灾,具有火势猛烈,火灾蔓延速度极快、扑救工作复杂和人员疏散困难等特点,扑救难度很大。《规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明确了救援措施:一是强化自救逃生,规定高层建筑的宾馆客房内应当配备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并作为强制性的要求,同时提倡设在高层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业主或者使用人自备逃生自救工具。二是强化初期火灾的自救,规定发生火灾后,高层建筑管理人必须立即开启固定消防设施,组织人员疏散,开展初期火灾扑救,协助公安消防队做好火情侦查、人员救助、火灾扑救、秩序维护等工作。三是强化通讯保障,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建立消防无线通信指挥网络,必要时依照灭火扑救预案以人工方式保持联络,确保火灾现场通信通畅;高层建筑管理人应当配备必要的通讯工作,协助消防队做好火场联络保障工作。此外,《规定》明确了扑救高层建筑火灾必要时,可以申请调动直升机参与火灾救援,也是一次有益的尝试。

六、明确了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措施

《规定》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规定,并在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的设定上,符合《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设定的有关要求。由于《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都有明确规定,为保持法制统一,《规定》未对第二、三、四章涉及的所有违法行为都设定法律责任,重点对以下几类行为规定了处罚条款:一是对物业服务企业未劝阻业主停止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对责任人员处警告并函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这样规定的目的是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劝阻、制止的义务,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实现消防执法监督与行业主管监督相结合。二是对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的行为设定了处罚。在以往的消防监督中,反映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十分普遍、所涉及的单位或个人屡劝不改,对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影响较大。三是对“住改非”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违法行为设定了处罚,该项处罚设置了责令限期改正的前提。四是对宾馆、餐饮场所的厨房烟道、燃气管道未定期检查、清洗和保养的、宾馆、餐饮场所的炉火、烟道等设施与可燃物之间未采取防火隔热措施的、高层建筑的宾馆客房内未配备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的、高层建筑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重点岗位人员未按规定参加消防安全培训的以及设置广告牌、雨篷等外墙设施妨碍消防排烟和火灾扑救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设定了处罚。以上所列举的这几种违法行为,都是其他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在消防执法监督中又常见的,对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影响较大,有必要设定一定的行政处罚予以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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