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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两年84户被盗 679户业主法庭要求换物管【2】

2009-12-15 12:02 来源:iwuye.com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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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链接:业主拒交物管费为何屡屡败诉

“我们今年受理了40余起物业管理公司状告业主讨要物业费的案件,绝大部分都是物业公司胜诉。”昨日,芙蓉区法院民一庭庭长张朝晖提供给记者一系列数据时这样表示。

如今在长沙,几乎每个小区都会发生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矛盾,而矛盾的焦点大多都在于业主以物业公司的物管服务不到位为由拒交物业费。在市民看来,这是很自然也很正常的权利。但作为审判法官,张朝晖则表示,市民的这种做法并不合法。

记者发现,在长沙的一些小区,面对家中被盗得不到赔偿、小区乱停车没人管、收费高服务质量差等种种物管问题,拒交管理费已经成为业主维权的首选武器。但业主一旦以“拒交物业管理费”来表达不满,物管只要告上法院,业主大多会败诉。

湖南全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袁啸分析,“物管收费”和“物管质量”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业主以对管理服务不满意为由拒交物业管理费,实际上是混淆了业主和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 “也就是说,物管收费是双方约定的合同关系,只要物管提供了服务,业主就有义务按合同交费。”他说。

“如果业主认为物管混乱,业主有权更换物管,但必须经过代表全体业主利益的业委会出面才行。”袁啸认为。

但在记者了解的案例中,不少小区因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却很难实现更换物管的权利;即便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即便通过了要求更换物管的决议,也有不少物管公司以种种理由拒绝离开。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委员会就只能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一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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