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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3】

2009-12-30 08:44 来源:iwuye.com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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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任期5年一届

【案例】某小区业委会任期届已满,但原业委会主任既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换届选举,也不移交其所管的资料、公章等。不少业主想开会组织换届,原业委会主任通过拉拢、给好处费等各种手段进行阻挠,此举引起部分业主不满。

【新规解读】有不少小区的业委会发现,可以通过胁迫物业公司或是利用小区公共部位经营来获得收益。因而为了谋取私利,他们到了任期满了也不想放弃,仍“大权在握”。对此,《指导规则》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委会任期届满的,其委员资格终止,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并在任期届满前3个月,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并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逾期未换届的,由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换届工作。

背景新闻

据介绍,目前我区很多城镇的小区,成立业委会的不多。很多小区业主、业委会、物业企业之间的纠纷日益增多,有的小区业主大会形同虚设。业委会不作为、消极作为甚至越权作为,已成为引发物业管理纠纷的新因素。业内人士称,之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规定,对业主大会、业委会新问题没有予以明确具体如何处理。而且,对业主大会、业委会的活动没有更具体、系统的规定,《指导规则》正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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