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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状告业主私封阳台 要求拆除复原【2】

2009-12-22 10:07 来源:iwuye.com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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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封阳台隔噪音挡灰

虽然成为被告的业主们封闭的阳台朝向不同,但业主们坚称,封闭阳台原因“通情达理”,在小区内成了“普遍做法”。“小区二期房第5、6、7幢楼紧邻内环线罗山路,”业主高先生说,“这意味着,必须要对来自室外空间的噪音、灰尘、汽车尾气等污染物作出预防和抵制,以保护室内居住者,尤其是老年人的健康和安全。”

“仁恒河滨城共分三期交付,该社区于2006年相继交付业主使用,自2006年至2009年间,该社区一期二期的约有上百户业主封闭阳台。”业主赵先生说,“在包括小区中心部位的一二期房子中,约3/5的户数封闭了南北阳台。”在业主们看来,封阳台的目的、方式、结果合理正当,不违法也不违规,因此请求法庭驳回诉请。

由于被告数量众多,从上午9点开始的庭审一直持续至下午1点,由于调解失败,法院将择日作出宣判。

争论焦点1:《管理公约》是否有效?

物业:管理公约严禁在阳台等部位安装装置

业主:管理公约属霸王条款,应无法律效应

仁恒物业认为,小区管理公约规定中,严禁在建筑物外墙外立面,即包括阳台、露台等部位安装伸出物及装置。

而这份物业所提起诉讼的依据之一却成了业主们的“炮轰”对象。

庭审时,业主赵先生说明了自身签订买房时的定金合同、销售合同以及最后拿到钥匙的整个过程,以证实物业既未事先告知或公示,“管理公约内涉及禁止封闭阳台一事”,甚至“在签订‘管理公约’时有强迫之嫌”。

“在交房日期,业主对管理公约内容提出疑义时,对方则告知,如果没有签订物业管理公约,则无法交房及钥匙。”赵先生说。

昨日参加庭审的业主均表示,“管理公约”属于霸王条款,法律效应等同于无效。同时,业主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条文认为,阳台面积属于业主专有的合法私有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业主对阳台的使用权和处分权。而业主基于对住宅等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

2封阳台是否有碍观瞻?

物业:封阳台破坏小区外观整齐性和协调性

业主:封阳台使居民可享有更多生命健康权

仁恒物业的代理人认为,封闭阳台破坏了小区建筑物在外观上的整齐性和协调性,破坏了房屋的外貌,改变了建筑物外墙面的形状和颜色,因此损害到了其他业主合法权益。

但业主们坚称,封闭阳台使居民可享有更多的居住、环保、生命健康权。阳台封闭装置采用左右平移的窗户,因此开窗也不超出阳台内立面,而颜色与楼面阳台一致又协调,也不改变到房屋及阳台的原先结构和内外墙面。

业主们的普遍意见是,目前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将封闭阳台界定性为“影响建筑物外墙的整齐性和观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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