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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解读【2】

2009-12-24 11:01 来源:iwuye.com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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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代收水电费不得收手续费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为此《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也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代缴费用而停止提供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有关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或者使用人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同时,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户外广告或者从事租赁等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经营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收益和使用情况应当公示。

过半业主同意才能选聘物业

本网曾报道过,“恒茂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因质疑公共收益的分配不合法,小区公共设施到了“修无可修,养无可养”的地步;物业则认为新改选的业主委员会不合法,并“向物业索要工资”、“煽动业主不交费”等等。双方历经多次交锋,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仍陷于困局。

“恒茂城市花园”并非孤案,它甚至折射了南昌市各小区普遍性的物业纠纷。

此次《条例》提出: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建设单位要提供质量保证书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部门提出,房屋质量保修已成为南昌市当前物业管理服务的一大难题,也是业主与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产生矛盾的焦点,为保障业主保修期内房屋质量问题能得到及时解决,建议增加此类条款。《条例》中对此作了明确:建设单位在物业交付使用时,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提供质量保证书,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维修联系电话和地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联系建设单位落实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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