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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解读【3】

2009-12-24 11:01 来源:iwuye.com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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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不得擅改住宅使用用途

在审议时,有委员提出,当前南昌市住宅出租用于餐饮、办公司、设班办学等现象日益增多,一方面影响相邻业主的生活环境,另一方面物业服务企业难以管理,对于这些问题的管理,《条例》上应该明确。

和征求意见稿相比,《条例》新增了:业主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的用途使用住宅,不得擅自改变住宅的使用用途。

同时,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有搭建建筑物、侵占绿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等行为。

停车位不得外售内容被删除

记者注意到,在征求意见稿中曾有以下条款:“建设单位不得将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车库出售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但正式实施的《条例》已删去此内容。

《条例》第60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需要。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在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后,出租给其他人的,其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半年。

“老管家”拒撤出最高罚10万

“新管家”上岗,老物业却赖着不走常常引发纠纷。对此,《条例》提出,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做好交接工作,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或者其他相关费用等理由拒不交接。否则的话,将由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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