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您的位置:物业之家首页 > 行业资讯 > 业内关注 > 正文

物业费可“商量” 天津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制度

2010-03-20 11:41 来源:iwuye.com 阅读:人评论

A-A+

物业之家讯:物业管理正在城市管理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整体服务水平也在逐步提升。记者从昨天召开的2010年物业工作会议上获悉,今年要在物业行业全面推行质价相符、优质优价、双向协商的物业收费新机制,让广大业主明明白白消费,花一份钱享受一份等值的服务。

新机制:质价相符优质优价双向协商

天津市物业办负责人介绍,今年将积极推动各物业企业贯彻落实《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面推行质价相符、优质优价、双向协商的物业收费新机制。各类小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采取的方式。

对于新建住宅小区,企业要在前期物业管理投标时,按照新标准测算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

对《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的小区,企业要主动与业主委员会沟通,根据小区实际情况,按照“菜单式”或选择相应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协商确定新的收费标准;

对物业服务合同未到期的住宅小区,企业要积极争取业主大会同意后,上调收费标准,并签订补充协议;对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且物业管理服务费低于政府指导价格标准、尚未入住的小区,企业可以在书面征求购房人同意的基础上,对收费标准作相应调整。同时落实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的现场公示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要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将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标准在物业项目内显著位置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要进一步完善服务标准、管理规范、考核方法和奖罚制度。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业主有嘛不满意可找街道办事处投诉

新《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中提出本市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这项制度今年将全面落实。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召集,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等各方代表组成。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业主委员会换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等。

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违反条例的行为,都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收藏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