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部分说明
弃管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原由国有单位自建而现已弃管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没有建立或建立不足的,其剩余公房房改所得资金全部用作专项维修资金,由市房产局统筹使用。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或住房灭失后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置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产权人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住房灭失的,应当将个人缴纳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退还给房屋产权人。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
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1/2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由管房单位作为责任单位,参照上述程序组织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其中,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为行使。
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特殊情形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市房产局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产权人专项维修资金第三级账户中列支。
公有住房房改出售后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定
公有住房房改出售后,售房单位从售房款中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本金及利息由售房单位统筹使用。
针对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隐瞒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等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针对挪用专项维修资金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房产局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市房产局吊销或提请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