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您的位置:物业之家首页 > 行业资讯 > 业内关注 > 正文

上海新条例“欠物业费不许卖房”引激辩【2】

2010-10-26 11:16 来源:iwuye.com 阅读:人评论

A-A+

房屋遇紧急情况时物业应立即维修

争议点:第64条物业强制维修和紧急维修

发生下列严重影响房屋使用和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组织维修、更新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同时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所在地房管办事处报告:

(一)屋顶、外墙渗漏的;

(二)电梯、水泵故障影响正常使用的;

(三)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的;

(四)消防设施损坏,消防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房屋使用和安全的情况。

前款规定涉及维修费用,按照管理规约规定或者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价后,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或者在专项维修资金中直接列支。

物业存在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可能危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予以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报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直接按照管理规约的规定,代为维修养护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解读:该条款可化解动用维修基金难问题

刘海生介绍,此前上海不少小区出现漏水等危险情况,需要动用维修基金,却因“三分之二”法则遭遇执行难。为化解这个难题,此次立法设置了“物业强制维修和紧急维修”条款。《修订草案》第64条规定,对严重影响房屋使用和安全的紧急情况,物业应立即维修和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同时向业委会和物业所在地房管办报告。

正方:关键是要防腐败

上海市民代表楼伯飞表示,他觉得这条比较合理、可行,但关键是要防止腐败,“我觉得要公示,要让大家知晓,还有要有应急预案,还有不管大小项目,我赞成公开招标,维修费用要由中介审计,把好资金关。关于审计问题,我建议政府可以参照司法鉴定的做法。”

反方:怕“不严重不修”

上海市民代表徐佩芬认为,该条款是保证业主正常居住的条款,即民生条款,保证业主安居条款,保证业主尊严的居住条款及人性化的条款,但美中不足的是加上了条件,就是有严重和紧急两个程度的副词,“如不删除,按语法分析,也就是说屋顶、外墙渗透要严重的,否则不修。”

  • 收藏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