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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个人擅用共用部分经营最高罚一万

2010-12-24 08:30 来源:iwuye.com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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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之家讯:小区的公共场地能不能改停车场?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分如何处罚?12月23日,乌鲁木齐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对此都做了明确规定。

《条例》共八章68条,对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前期物业,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物业服务费用,旧住宅区物业管理,法律责任等各方面内容做出规定。将依法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颁布实施。

对于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当前市民们关心的住宅小区占道停车收费问题,《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通过出售、附赠、出租等方式满足业主的需要。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收取场地占用费、收费标准和用途等事项。业主大会决定收取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的,场地占用费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用,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

《条例》还对乌鲁木齐中心城区存在的许多无人管理院落提出了相关规定。对已建成交付使用,但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质量较差的旧住宅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改造整治。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全市旧住宅区综合改造和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在综合改造前,应当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落实改造管理方案,签订管理规约,旧住宅可实行专业管理、自行管理和社区管理等模式。

目前,乌鲁木齐的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都是小区热心公益事业的业主,没有劳动报酬。此次修订案规定,首次业主大会召开费用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从该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收益中支出;如果没有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收益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也可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工作经费筹集、管理使用和业主委员会成员报酬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记者了解到,旧的《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于2003年5月1日实施。随着乌鲁木齐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目前物业管理活动中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据数据统计,今年1至8月,全市小区业主电话投诉物业4520起,受理“12319”专线投诉289起,书面投诉182起。依法对《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进行全面修订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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