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您的位置:物业之家首页 > 行业资讯 > 业内关注 > 正文

乌鲁木齐个人擅用共用部分经营最高罚一万【2】

2010-12-24 08:30 来源:iwuye.com 阅读:人评论

A-A+

延伸阅读:

有下列情形之一新物业需开业主会

召开业主大会是各个小区普遍存在的一个难题。《条例》规定,已交付使用的新建物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一、专有部分交付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的50%以上且业主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

二、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业主入住率达到25%以上的。

物业服务项目收支必须公示

物业服务有哪些?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怎么样?今后,物业服务企业都必需通过公示的方式,向业主们公布。《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业主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业主共同决定或者业主委员会要求对服务项目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同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

新业委会产生前社区可代行职责

《条例》规定,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本市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召集,由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和行政执法部门参加。

缺少物管用房最高可罚50万

针对目前许多住宅小区缺少物业管理用房,致使物业管理先天不足的问题,《条例》规定,规划、设计新建物业项目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五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五十平方米,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从物业管理用房中调剂,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违反规定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收藏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