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您的位置:物业之家首页 > 行业资讯 > 业内关注 > 正文

厦门物业管理新规6月起施行 经营收入可抵物管费

2011-03-28 10:20 来源:厦门日报 阅读:人评论

A-A+

业主大会召开难、业主委员会选举难、新旧物业交接难、物业公共收益监管难,这些令业主和物业都很“纠结”的问题有望得到解决。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新规6月1日起施行,《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建设单位承担首次业主大会经费

业主大会召开难,是目前物业管理的普遍问题。为此,《规定》明确要求建设单位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首先,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法定条件后30天内,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或镇政府提交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建设单位未提供报告的,业主也可以向街道办等自行书面提出成立申请。

同时,为了保证业主大会顺利召开,《规定》明确由建设单位承担首次业主大会成立所需的经费,并协助街道办或镇政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而街道办或者镇政府应当在接到书面报告或者请求之后30天内成立筹备组。对同一物业管理区内分期开发的物业,《规定》还要求按照建筑面积比例预留未开发物业的委员名额,以保证后期业主的合法权益。

旧物业被炒,2个月内须撤出

旧物业不撤出,新物业进不来。这也是物业与业主发生矛盾后“纠缠”不清的问题。

为此,《规定》明确,对物业企业要进行资质管理,加强信用评价和监管,建立诚信档案。对违法违规严重的物业企业要列入警示名单,2年内不得参加本市的物业服务竞标。

此外,对那些物业服务合同到期或者业主大会表决“炒掉”的旧物业,《规定》明确,旧物业应在合同终止或者决定之日起60天内撤出服务人员,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同时移交有关资产、物品和费用。

拒不撤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则列入警示名单,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依法吊销或提请吊销其资质证书。

物业经营收入须在显著位置公示

店铺租让、停车费等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的经营收入,是物业管理的利益所在,也是物业与业主之间产生矛盾的根源之一。

为此,《规定》明确,前期物业的经营收入,应当存入专项维修金专户。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营收入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用于抵扣物业管理费,以及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的支出。

从公正透明的角度,《规定》还要求经营收入的收支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和市建设主管部门的网站进行公示,业主可以进行监督。

此外,专项维修金属业主所有。首期专项维修金由建设单位按照造价计算的投资总额的2%,在竣工验收备案前一次性划入专项维修金专户,并按栋(户)建账。

  • 收藏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