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深圳市宝安区推广社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宝安区推广社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推广社区物业管理,扩大我区物业管理覆盖率,营造良好的社区人居环境,加强基层基础工作,促进和谐宝安、效益宝安的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非开发商开发的住宅小区和住宅为主的综合小区(以下简称小区)。
第二条凡宝安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符合成立物业管理公司条件的,均可向有关部门申请成立物业管理公司,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申请成立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小区物业的,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大力支持,并适当放宽准入条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所有社区的建成区,均应逐步实行物业管理。区行业主管部门和各街道、社区居委会(工作站)应制订社区实施物业管理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争取在五年内所有小区实行物业管理。
第五条各街道应高度重视推进社区物业管理工作,指定一名分管领导,并列入领导班子考核目标。各街道物业管理工作由街道城市建设办公室(科)负责,社区工作站承担相应的协调服务工作,形成区、街道、社区三级管理网络。
第六条社区实施物业管理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具体的项目、标准和程序,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制定,由社区居委会(工作站)编制本物业管理区域所需的资金预算,报街道办、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区发展计划局和区财政局核定后,由区、街道两级财政各承担50%,维修改造工程的施工由街道办按区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和验收,费用报街道办、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区发展计划局和区财政局核准后拨付。
上述政府投资所建成的公用设施、设备,为政府公共财产,产权属于政府,物业使用、管理、维修和处置按照政府物业资产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享受三个月前期管理经费补助。物业管理公司接管小区三个月内,由区政府、街道办各出资50%,按管理区域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0.20元的补贴标准,由社区居委会(工作站)、街道办、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核准,拨给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前期物业管理经费补助。
第八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享受三年管理经费补贴。即前三年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所需费用由社区居委会(工作站)、街道办、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区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由区、街道两级财政和业主(使用人)共同承担。具体标准为:第一年,区承担40%,街道承担40%,业主(使用人)承担20%。第二年,区承担30%,街道承担30%,业主(使用人)承担40%。第三年,区承担20%,街道承担20%,业主(使用人)承担60%。第四年起,由物业管理公司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足额收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九条对取得优秀称号的小区,给予物业管理公司适当奖励。社区成立的物业管理公司,在接管小区的三年内,所管理的小区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评比,获得国优示范、国优、省优、市优称号的,由区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8万、5万、3万元奖励;获得省级安全文明标兵、先进、达标小区的,由区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15万、10万元。同时获得两个奖项的可重复计发。
第十条 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文明守法租赁单位”创建达标活动,对房屋租赁文明守法达标的物业管理公司给予租赁管理费减免。对在活动中表现突出的物业管理公司,授予“文明守法租赁单位”荣誉称号,并按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享受房屋租赁管理费减免政策。
第十一条 对投资总额超过500万美元或者2000万人民币的特区物业管理公司,到本区从事小区物业管理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第十二条 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举办物业管理各类从业人员培训班,提供多渠道多形式的人才培训和交流服务,加快物业管理公司人才队伍建设。培训经费由区财政核拨。
第十三条鼓励符合条件的深圳市物业管理公司参与我区小区物业管理,享受同等优惠待遇。
第十四条本办法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区住宅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