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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房管局会商新物业条例 10部门要主动履责【2】

2011-04-14 10:30 来源:物业之家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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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运清(武汉大学社会学教授):

我们社会经历了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以后,现在到了一个“漂泊人的社会”,很多人都在“飘”。社会在第二次转型过程中,首要任务就是为人找一个窝,这个窝在哪里?多数就在我们的小区里。

今天,城市发展了,农民工进城了,小区发展了,老社区在改造,它也提出来要求创新物业管理。但目前我们的物业管理很粗放,根本原因就是我们还没有把物业管理真正自觉的拿到社会发展和居民的需求运行过程之中。因此,物业管理必须结合现在的社会发展进行创新。

首先物业管理要由管控行为转为公共服务。物业管理归根结底就是为居民服务,它就是属于公共服务的范畴。其次就是要注重人和社会管理创新过程,大力培育社区型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作用,反映居民利益诉求,扩大公众参与,把管理变成居民的自治行为,只有这样才有可能有效化解物业管理与业主之间的诸多矛盾。

第三是物业管理要融入安全性社区的建设和管理过程,这也是物业管理转型的大趋势。漂泊社会已经来临,漂泊社会需要安全性社区和温馨家园。安全性社区建设要求以人为本,从每个管理细节入手,最大程度的降低居民遭受火灾、中毒、交通、事故、家庭暴力、健康、生命、财产等各种意外或非意外伤害,为居民营造温馨的居住与生活方式。

现代物业管理必须实现三大创新

周运清

各物业主体要清楚相互法律关系 有理有据的维权和解决纠纷

雷纪超(律师):

物业管理的实质就是一个法律问题,只有搞清楚了各物业主体之间的关系,才能更好去维权,解决争端和纠纷。

物业管理是社会各方,包括业主、业主委员会、开发商、物业公司、社区、街道、城管部门、环境部门等诸多主体认识的冲突。在你说服不了我,我也说服不了你的情况下,就必须借助于法律的强制效力。

先搞清相互关系。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是平等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他们是等价有偿,不是谁比谁狠的问题;业主与业主委员会是一种契约关系,是为让更多的人能够共同的生存和发展,交出一部分权力;业主跟业主之间不是单纯的相邻关系,而是一个契约关系;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很多物业公司承担开发商留下的烂摊子,他可以沟通、协调、代理,但他不是责任主体;业主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单位之间是合同关系;业主与职能部门关系就更复杂,一个社区违章搭盖可能涉及六个方面的法律关系,它采用的可能是合同法、物权法、行政法、行政处罚法等中间的一个。

在这些矛盾冲突中,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准则包括两个方面,一个叫约定准则,一个是合同责任。正确把握依法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问题,重点把握物业服务合同,才能减少冲突,解决纠纷。

关于业主维权,要搞清楚业主维的是什么权利;搞清楚侵犯业主权利的责任主体是谁;物业纠纷当中的侵权,你个人主体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诉讼和仲裁不是首选,最好协商解决;业主维权时还要有一个依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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