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设施收益 业主也有权享受
本次办法修订中,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首次把利用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的收益分配进行了明确,提出“合理分配,保障业主的共同利益。”即业主所得收益30%用于补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70%纳入专项维修资金。
在修订的《管理办法》中,还明确了物业费收缴起始时间。“已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自交付之日起次月由业主承担。未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后,在通知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关交付手续的,视为交付。开发建设单位没有事先书面通知的,以业主实际办妥相关交付手续为准。”
按今天上午发布的信息,在新老收费标准的衔接方面,物价部门对《管理办法》实施后新建的、首次移交的物业服务收费的审核备案,将严格按照新颁布修订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对《管理办法》实施前双方签订委托合同有明确期限,并没有到期的,可以按照原合同、原标准、原办法继续执行,也可以由业主大会或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新的《管理办法》重新约定;原合同到期后按照新颁布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据合肥市物价局介绍,从今天起,该局将就新修订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时间至6月21日。其间,您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均可向合肥市物价局房地产价格处反映。邮箱:wyg12011@yeah.net;邮政地址:合肥市东流路100号市政府大楼三区合肥市物价局房地产价格处;邮政编码:23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