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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物业服务用房登记为全体业主所有

2011-06-29 14:58 来源:物业之家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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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之家Pm86.com讯:昨日下午,郑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审议,与一审的草案相比,小区的会所、游泳馆、幼儿园等物业登记在谁名下的问题进行了更清晰的规定。

登记机构要配合权利人查询要求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是房屋权利人享有相应物权的证明。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同时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按规定申请查阅、抄录、复制,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提供便利。禁止毁损或者擅自修改、销毁房屋登记资料。

物业用房等登记在全体业主名下

《条例(草案一次审议稿)》曾经规定,会所、游泳馆等非住宅房屋,按照投资与权属登记相一致的原则,成本计入全体业主房屋公共价格的,登记在全体业主名下;未计入的,登记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等。

对此,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目前,我国开发商建设的会所、游泳馆,多是开发商自己开发建设的,而且建设成本是否计入全体业主房屋公共价格,没有一个参照衡量的标准。通过对无锡等城市的房屋登记立法考察,对郑州市这方面的立法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为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删除了一审草案的相关内容,直接规定:根据规划和居住区公建配套标准建设,未计入共用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房屋,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物业服务用房、共有设施设备用房及其他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为全体业主所有。

办证须知要告知全部内容

实际中,经常会有市民反映到某些部门办理相关证件时,工作人员通常一次说不清需要准备的材料,闹得办一件事需要跑很多趟。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规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当场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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