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自律”条款
曾有专门一节 目前均被删除
此外,草案曾有专门一节涉及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业自律,共计三条,要求物业管理社团建立行业协调、激励和惩戒等机制。若有企业受到社团的公开谴责,一年内不得参加物业服务招标投标,业主大会可以提前解除与其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受到谴责的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亦有为期一年的行业禁入期。
目前相关条款均被删除,省法制办的解释是,社团并没有行政执法权,因此无权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类似处罚。
律师观点
“空置房物业费如半价 住进去的人会有不公平感”
针对草案出现的上述变化,成都商报记者昨日致电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罗丹丹。她认为,草案作出的修改更多考虑了操作性。
“物业费收取与入住率并无关系”
对于取消空置房物业费折扣的问题,罗丹丹表示,物管公司并非在为业主专有部分提供服务,更是涉及小区共有部分的服务,例如绿化、设施养护等。上位法也明确规定,已竣工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住宅也须缴纳物业费,只不过是由建设单位承担,可见物业服务内容、物业费收取与入住率并无关系。
“为什么社会(对空置房物业费打折)反响那么大呢?主要是很多空置房是买来投资用的,入住业主全价交,买来投资的若是半价,住进去的人会产生不公平感。”罗丹丹称,如此修改比较客观,也遵循了上位法的规范。
“加上期限,可能让开发商不舒服”
小区车位出租加上了6个月的期限,罗丹丹觉得可能会让开发商“不太舒服”,尤其是对车位配比较高、附有经营性设施的项目。“比如项目里有商场,车位数量对(商场)运营方来说肯定是一个很重要的考虑因素。如果不能确保车位长租,对招商来说可能有影响,也不利于收益的稳定性。”
她理解,这样的规定更倾向于保护业主利益,是立法者在各种利益中平衡的结果,但有干涉开发商自由的嫌疑。“事实上长租也不会跟业主需求产生抵触,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提前终止合同的条件。不过为了避免纠纷,我们一般会建议客户每月一租。”
“业主应学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利益”
至于删除行业自律方面的条款,罗丹丹的看法与省法制办一致,认为社团组织很难获得法律地位,而且“禁入”的处置实质上是在剥夺企业经营权,社团没有权力做出如此处罚。“业主应该学会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选聘或解聘物管公司是他们的合法权益。是否有行业协会都不会改变这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