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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明确保障性住房物业收费标准

2011-10-23 15:11 来源:物业之家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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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劳动报》报道,租住性质的保障性住房,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物业服务费用由房屋业主承担。同时,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实施同一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执行同一标准。这是记者昨天从市物价局、市房管局发布的《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中获得的消息。

据悉,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将遵循“公开、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具体按照本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实施同一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执行同一标准。同时,租住性质的保障性住房,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物业服务费用由房屋业主承担。

上述原则也适用于本市大型居住社区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此外,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出售合同,应包含前期物业合同中约定的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

市物价局还表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这些企业还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的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接受业主监督。

又讯经上海市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联席会议集体审议,决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取消产地证、手工证打印服务费收费。市发改委表示,收费单位应认真做好取消收费的落实工作,取消收费后,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恢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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