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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将出台物管规定 物业擅自撤离或被降低资质

2011-11-16 10:12 来源:物业之家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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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之家PM86.com讯:新老物业公司交接出现空隙,街道办事处必须从应急物业服务企业名单中挑选较好的企业来救急;小区里的车库不得出售给业主以外的人,即使出租也不能超过三个月……记者从昨天下午召开的合肥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上了解到,《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原则通过,上述这些都将可能成为现实。

处理物管问题必须定期

不少居民以前可能都有过这样的经历:对物业公司有意见,却不知道找谁去反映。如果小区里遇到成立业主委员会这样的大事,就更不知道找谁去反映了。

今后再遇到这样的问题,居民们可能就不会再头疼了。此次草案明确提出了各级政府部门在物业管理中应该承担的责任,在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组建、业主大会召开、业委会选举和换届等多个方面,街道、乡政府都必须履行相应的职责。

特别是针对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草案有详细的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不仅要参与解决这些问题,而且还必须建立“定期处理”的工作机制;遇到10名以上业主联名要求协调解决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应及时加以处理。在新老物业公司交接过程中,如果出现了管理空隙,街道、乡镇应书面告知房产部门,并从市房产部门提供的应急物业服务企业名单中指定较好的企业来做小区的基本服务工作。

车库外租不能超过三个月

随着车辆的迅速增加,与小区车位、车库相关的矛盾也逐渐增多。其中一个突出的矛盾就是归属问题。草案就规定,车库、车位的造价是否计入销售成本,今后开发商必须加以明确,这样就可以免去很多麻烦。

针对此前有的小区对车库只售不租的做法,草案也明确制止;同时规定小区内的车库车位不得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即使是向业主以外的人或单位出租,前提必须是满足本区域业主需要之后,同时,租期最长也不得超过三个月,而且出租前还必须在小区内公示,征得业主的同意。

擅自撤离物业或降低资质

此前有细心的居民发现,有的物业公司在投标时是一个价格,可是当正式接管小区后,实际的收费标准又是另一个更高的价格。物业公司在这个过程中玩了一个瞒天过海的把戏,如果不去深究的话,很难发现这个问题。

针对这种行为,草案就规定,物业公司必须按照中标价格或协议价格来收费;而且必须明码标价,将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都在小区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如果物业公司想要从小区内撤出,必须在合同终止前3个月就告知房产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禁止擅自撤离,否则将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被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且企业还将被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降低或取消资质。

业主物业双方都不能耍赖

生活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业主嫌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就不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收不到物业费难以支撑,就将业主告上法庭,或者撤出小区。

对此草案规定,如果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没尽到责任,可以向房产部门或街道办事处进行投诉,由有关部门来及时处理。而业主应该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未按时交纳的,物业公司可以在小区内将其姓名公示出来进行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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