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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将大修 开发商需预交保修金

2012-05-11 10:11 来源:物业之家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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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供销售的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房屋套数时,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或者车库;房子盖好后,开发商去申请登记前必须交一笔“质量保修金”;业主大会可以决定道路停车费、电梯广告费的收益分配,可以直接给业主分钱……5月10日,酝酿已久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大修终于有眉目了,以上这些规定都是修订草案中的新提法。江苏省政府法制办表示,将于6月5日上午9时在南京举行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有关单位代表报名参加。

1最新提法:联席会议制度

街道、社区全面介入小区管理

本是政府管理中常见的“联席会议制度”今后也有望被引入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修订草案中规定,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由业委会委员、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等参加。主要协调业委会和有关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物管企业退出和交接中的问题,以及小区的突发事件等等。

一家物业公司老总告诉记者,多部门介入小区管理其实很有必要,目前物业公司和业主的纠纷其实并不完全是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有些问题物业也没辙,包括房地产公司的遗留问题,以及一些超越物业管理权限的矛盾和问题。比如有的小区里违规开饭店,周边居民意见很大,但单凭物业公司也没法把饭店给取缔了,如果引入联席会议制度,街道、社区也可以召集城管、工商等相关单位,一起来解决小区里的“家务事”。

除了召集、参加联席会议外,街道、社区、乡镇政府今后还将全面介入小区的物业管理。修订草案中多处明确了街道、社区的职责。比如规定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前,筹备组就要由业主、建设单位、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派员组成,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矛盾投诉调解、物业应急维修服务和物业服务等社区服务机构,完善社区公共服务体系,为业主提供基本服务。相关人士表示,街道、社区也成为小区管理的主力军,这对于维护业主权益,协调物业和业主的关系是很有帮助的。而一旦老物业公司撤出,新物管不到位,小区没人管时,街道、社区也可提供应急服务。

2最新提法:业主小组

选个“楼长”管理楼幢

如今,超大规模的小区越来越多,动辙三五千户的住宅小区,想开个业主大会并不容易。针对这一问题,修订草案中提出了业主小组的新模式。

文件规定,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单元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幢、单元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小组的职责是推选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表达本小组业主的意愿;决定本小组范围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等等。业主小组议事也要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相关人士表示,这其实就是鼓励小区设“楼长”,也是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化整为零”,多了一级业主小组,也便于各项工作的落实和推进。

此外,楼长的设立,也便于本单元、楼幢的公共设施管理,一旦出现问题,楼长可以召集相关业主商谈如何处理,而不需要通过业主大会、业委会等复杂程序。

3最新提法:公共部位收益

业主大会可给全体业主分钱

如今,小区内利用公共部位、公用设施从事经营的现象很普遍,比如在地面道路上划出停车位,在电梯里做广告,或者出租小区广场办展销等等,因此获得的收益究竟如何分配?现行的省物管条例规定,经营性设施的收益,在扣除物业管理企业代办费用后,应当将收益的30%用于补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收益的70%纳入维修基金,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2010年实施的《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又增加了道路停车费收益按此规定“三七开”的分配原则。

而10日公布的修订草案又有了新的说法,业主大会成立前,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车,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三十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百分之七十应当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而在业主大会成立后,公共停车位,以及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公示。收益按照业主大会决定和合同约定使用。这也就意味着,只要业主大会一致同意,公共收益可以直接分给全体业主。据了解,在北京就曾有过楼盘将公用设施、公共部位的收益按平方米核算,分给小区的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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