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经验借鉴
美国:20%以上小区物业自治
中美两国在规模、维度等各方面都广泛相似,但不同的是,美国的相关法律更为完备。开发商在卖房伊始成立业协会,业协会设董事会。同时,美国全国性的社区协会也会对全国各业协会展开指导、培训,业主的公民意识也较高。目前,美国20%至30%的小区物业管理方面实现了自治。
最不同的是,银行既贷款给开发商也贷给业主,开发商和物业如果信誉不好就无法拿到银行贷款,同样也适用于业主。
日本:物业竞争激烈提质降价
物业管理公司由居民管理委员会雇请。日本的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竞争十分激烈,各公司都千方百计地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价格。日本的物业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严格的培训,经过国家统一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由于物业管理人员必须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一专多能,效率很高,管理一所物业不像国内那样需要很多的人员。
在日本,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矛盾纠纷很少。因为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明确了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公寓等共同住宅的管理。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在维护各自的权益方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德国:行规严格规范物业运作
物业管理公司的运作严格按《房产管理法》进行,德国全国有物业管理公司联合会,各州有地区性的物业管理公司协会,有严格的行规以规范物业管理公司的运作,并对其进行业务培训,以保证物业管理的质量。此种模式真正体现了德国人的“一丝不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