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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5月1日实施【2】

2013-03-17 17:16 来源:物业之家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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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物业费

【变化一】不交物业费,房产不能办理过户手续

物业服务“收费难、难收费”已成为制约物业行业发展和为业主提供更加优质服务的瓶颈。新《条例》针对这一现象,规定“物业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业主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这意味着房产过户时若物业费尚未结清,业主将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新《条例》同时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费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小区内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这一条有两个新意,一是明确了法律赋予业主委员上门催交物业费的职能,业主委员会从此可以名正言顺地履行这一职能;二是明确规定可在小区内公示“老赖”名单,而以前此举具有一定的争议性。据悉,目前很多小区的物业费收缴率不高,欠费直接影响物管企业的服务质量,也侵害了诚信的交费业主的利益。

【变化二】物业费政府指导价,每三年评估一次

一方面物业从业人员的工资不断提高;另一方面一些小区特别是老小区收费标准偏低,很多物业服务企业难以为继。新《条例》规定,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每三年评估一次,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布。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服务收费是否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业主大会决定。这意味着,业主可以根据小区管理的需要,随行就市,实行市场调节价。

据悉,以往很多住宅小区实行政府指导价,但指导价多年一成不变,与物价水平有所脱节,也不能反映物业企业的成本变化,今后每三年评估一次并适时调整,成立了业主大会的小区还可实行市场调节价,这等于引入了市场调节机制,用市场的手段来调节物业服务标准,使之更为吻合当时的物价水平和企业的营运成本。

关键词:物管体制

【变化一】体制“沉到底”,街道唱主角

“沉到底”是新《条例》在体制上的最大变化。此次我省通过地方法规的形式,明确赋予了乡镇、街道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助和监督职责,突出了其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基础作用。

据悉,新《条例》提出了“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新概念。对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具备条件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由乡镇街道、社区、业主代表等组成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职责。此举可以有效弥补业主委员会缺位的问题,完善业主监督机制,为小区处理重大物业管理问题提供法律保障。

【变化二】公安、城管参与小区管理

新《条例》还规定,房管、城管、公安、工商、环保、卫生、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治安消防、环境卫生、房屋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依法处理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此举有助于政府各部门形成管理合力,更加有力地维护广大业主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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