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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百余业主呼吁业委会“法人化”

2013-04-15 13:44 来源:京华时报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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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华时报讯:昨天下午,第七届北京市业主委员会年会在西城区三里河路新大都饭店举行,200多名小区业主代表、专家学者以及业内律师参加。会上,百余业委会成员签署了呼吁业主团体应被允许登记为法人的联名信。

据了解,此次年会由北京市业主委员会协会申办委员会(简称业申委)召集,会议主题为“践行法治、政社分开、业主自治、美丽家园”。此次与会者人数是北京市业主委员会年会举办以来最多的一次,一些专家学者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清华大学、人民大学等权威机构及知名院校。

业申委召集人任晨光介绍,《物权法》生效后,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具有了法律地位。但是,法律却没有明确业委会具有当事人能力,这就导致建筑区划内业主一盘散沙。《物权法》赋予业主的共同管理权很难行使,业主共同体难以形成,在与开发商和物业的博弈中,业主总处于不对等的地位。围绕这一话题,与会者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此外,有关专家还就房地产制度方向与途径、公民如何保护业主财产等问题展开了讨论。会议还设立经验交流互动环节,来自各基层的业主和物业公司代表也与专家学者进行了交流。

呼吁一:业主团体应被允许登记为法人

任晨光说,业委会通过“业主自治”来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但是作为一个业主团体的执行机构,它在我国却并不具有民事主体地位。因此,业委会在小区的领导地位也常常受到业主们的质疑。当业主与物业公司或开发商产生纠纷的时候,因为业委会不具有民事主体地位,所以诉讼主体资格受到很大的限制,不能很好地维护业主的权益,诉讼困难。同时,也不能很好地规范和纠正业主和业委会的不当行为。

针对上述问题,任晨光说,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北京开放各小区的业主团体法人登记是适当的、方便的,这还可以解决业委会成立难的问题。业主团体登记为法人,会员为该小区全体业主,而业主大会为其内部决策机关,业委会为其理事机关。

建议提出后,与会的100多位代表纷纷表示赞同并签署了呼吁书。业委会代表们认为,各小区业主团体法人化以后,业主就形成了紧密的共同体,内部机构健全,不再是一盘散沙。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也就会有规范,会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约束,各项管理也会有章可循。

呼吁二:“建筑物管理”代替“物业管理”

任晨光在会议上称,在推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管理的专门立法方面,适宜用“建筑物管理”来替代“物业管理”一词。“物业”二字,现在被大家约定俗成地来代指物业公司。“物业管理”在《物业管理条例》中被限定为聘请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其实,小区管理还有业主自行管理和聘请其他人或机构管理等多种形式。据了解,《物权法》中并未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称为“物业”,也没有“物业管理”一词。

任晨光说,需要从立法上确立建筑物管理话语逻辑体系,此举不但可保护业主自治的权利,还能充分体现《物权法》的精神,有利于业主参与社区自治建设。

对此,南京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朱宪辰证实,小区业主目前还并未把建筑区划内各专有部分的财产当作私人共有财产,也就是没有“合伙房东”的意识,这也就成为了业主们合作管理小区的障碍。“必须要通过各种方式让业主意识到财产的归属责任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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