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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听证 泄露业主信息可罚款3万元【2】

2014-05-06 21:52 来源:物业之家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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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摘要:公共物业收费应支付报酬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设置机动车停放车库(位)的,其车库(位)的设置、管理、收费等事项由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收取,并支付一定比例的报酬。业主对机动车、非机动车有保管需求的,可以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

开发建设单位自持的机动车库(位),自物业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小区业主开始入住满两年仍闲置且小区业主确有停车需求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将不低于闲置机动车库(位)总数1/2的车库(位)有偿给小区业主使用。

听证代表建议:公共区域收益应均分,鼓励空余车位对外开放

物管公司在小区公共区域划定停车位,并收取停车费是物管公司常用的增收手段。对此,听证代表们纷纷表示,这个不合理。“小区的公共区域为业主共有,物管收取的停车费不能只当做物管公司自己的收益。”李琪认为,“收费标准应由业主大会和物管公司制定执行,要明确这笔费用该如何使用。”

张华仙则表示:“在制定了小区公共区域停车位收费标准后,应该公示。刨除管理成本后,剩余的收益可平分到每个业主头上,用以减免业主管理费。”

鉴于如今每个家庭有多辆机动车的情况很多,为避免停车难问题,听证代表们还一直认为:“如果小区内的停车位真的有空余,把它们拿出来有偿给有需求的小区业主绝对是个好主意,明显是一举两得嘛!”

《办法》摘要:物业服务不得全部委托

物业服务企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完成物业区域内公共秩序维护、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清洁卫生、园林绿化等专项服务,但不得将该区域的全部服务一并委托。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合同规定,拒不退出物业区域或不履行退出交接义务的,由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记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并处于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听证代表建议:琐碎事项与企业信用匹配,制定更详细管理规定

物业公司对一个小区的管理,对普通住户来讲,最重要的就是好不好停车?通道有没有堵塞?有没有引起交通混乱?垃圾清运等琐碎事项。但由于有些物管公司将这些服务委托给其他公司来做,一旦出问题,很难明确责任主体。为此,佘映廷给出建议:“《办法》中应制定更详细的管理规定,将琐碎事项与物管公司的不良信用记录匹配,可以督促物管公司提高服务水平,以减少这种将全部服务委托出去的行为。”

而听证代表、昆明有色冶金设计院研究院股份公司职员王晨则提出了一个问题:“《办法》中的内容基本涉及新建小区,但昆明问题严重的大多是老小区和商住一体的小区,如何保障这些小区业主的权益,值得大家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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