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摘要:成立业主大会需30%以上业主同意
物业区域内,专有部分交付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可召开首届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符合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区域,由该物业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的30%以上的业主联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
听证代表建议:业主大会应有时限,居委会可否代行职责
鉴于目前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数量不到昆明小区总数的1/10,听证代表们认为这条规定有些苛刻了,听证代表、昆明市政协委员、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佘映廷表示:“能否将30%以上的业主联名成立改为10%以上的业主联名成立,并以《公司法》为参照,督促业主大会成立,这样容易达到些。”
听证代表、昆明中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许奎还对此进行了补充,他认为:“今后选举业主委员时应对年龄、性别、学历等进行限定,同时建议居委会主任兼任业主大会主任。我还有个想法,对于那些没有成立业委会的小区,能否在征求50%以上居民同意后,交由居委会代行职责。”
而听证代表、昆明市气象局执法处处长孟庆凯的质疑则一针见血,他表示:“我居住的小区,据说有业委会,但我从没看到他们有什么活动。业主大会应细化相关规定,才能方便执行。”
听证代表、省人大代表、昆明市艺术学校校长李琪还给出了一个建议:“业主大会的成立应当有时限,应根据现有业主进行补充,不能有的业主委员把房子都卖了还在当业主委员。”
《办法》摘要:泄露业主信息可罚款3万元
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泄露业主信息或由于管理不善导致业主信息泄露的,由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并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相关单位开发、承揽新项目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代表建议:只有严格监督才能落实好,法律条文应更明确
物业用人不合格、业主擅自改造承重墙结构、业主饲养大型宠物等行为都不利于小区居民安全。但现状是规定光贴在墙上没有约束力。为此,听证代表们纷纷表示,希望能在法律条文上明确,必须要重罚才行。听证代表、省人大代表、昆明绿辰集团人力资源部部长刘然就认为:“要减少擅自泄露业主信息的行为,需要严格监督以及法律处罚依据,希望能在《办法》中明确这些法律条文。”而听证代表、昆明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城环委副主任陈卫芳则补充道:“在座的应该都接到‘你的房子装修吗?’‘出售吗?’这样的电话,我认为,《办法》中应该细分泄露业主信息行为,特别是对出售业主信息的该怎么处罚?希望能在《办法》中有所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