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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提4点"住改商"建议再引热议【2】

2014-05-08 13:50 来源:物业之家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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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议增加物业收费等方面规定

第二、三、四条意见均为建议增加某方面内容。

建议增加条款一:企业依法将住宅登记为住所或经营场所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对登记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的住宅按商业物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增加理由:南宁物协认为,“住改商”后,企业在住宅进行经营活动,将会增加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负担(如电梯使用频率更高、车位更紧张、水电公摊更多等),产生各种扰民问题,小区管理难度和成本更高。

建议增加条款二:企业将住宅登记为住所或经营场所后,应当将登记的情况在小区公示。住宅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对将住宅登记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合法性提出异议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实并书面答复异议人。经核实企业将住宅登记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责令企业在一个月内改正,拒不改正的,注销登记。

增加理由:南宁物协称,由于企业住所及经营场所登记仅是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难免有些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为保障小区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合法权益,应当给予业主及物业公司知情权及救济的权利,即将登记情况进行公示,业主或物业公司提出异议,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异议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建议增加条款三:企业在住宅从事经营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工商、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处理;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增加理由:南宁物协表示,有些企业在住宅从事经营活动,擅自拆改建筑物或管线,改变或毁坏消防设备,或者造成环境污染,对这些违法行为,应由相关主管部门处理。如侵害业主的权益的,业主或业委会应当有权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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