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议“住改商”应满足三个条件
5月7日,记者获悉,南宁物协就“住改商”相关条款,正式给自治区法制办递交了意见及建议函。根据意见函,南宁市物管行业协会就《意见稿》中第五条、第九条涉及小区物业管理的问题,提出了4条修改建议。
第一条意见是建议更改《意见稿》第五条第二款的内容。该条款规定:“企业登记机关对合法使用证明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和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建议修改为:“企业登记机关对合法使用证明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申请将住宅登记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供规划主管部门、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证明,以及住宅所在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的将住宅登记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不违反小区管理规约的证明”。
修改理由:南宁物协表示,不同用途、不同使用性质的建筑物,其设计、建造的标准各不相同,改变建筑使用性质,应经过原审批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此外,《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因此,将住宅改为商用应遵守小区管理规约,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同一栋楼的业主,甚至整个小区的业主均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为此,根据相关法规,“住改商”符合法律规定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报原审批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遵守小区管理规约;(3)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