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您的位置:物业之家首页 > 行业资讯 > 业内关注 > 正文

天津物业管理部门编制政策法规知识问答进社区【3】

2015-01-08 10:50 来源:物业之家 阅读:人评论

A-A+

11.问:社区物业管理专职工作人员有哪些职责?

答:社区物业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的领导下,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协调,履行下列职责:(1)组织开展社区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宣传,增强居民依法守约意识;(2)教育引导社区居民参与支持社区物业管理,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3)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成立首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4)负责社区物业管理巡查工作,反映社区居民物业服务诉求;(5)对社区内出现的私搭乱建、乱圈乱占、乱堆乱放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阻制止,并向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6)负责召集社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及时协调化解物业管理矛盾和纠纷;(7)配合有关部门对社区物业服务企业或旧楼区管理服务单位实施物业服务情况进行考评;(8)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商品住宅小区,负责协调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9)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12.问:对于新建商品房小区,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由谁来选聘?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起止时间如何规定?

答: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大会成立前,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服务的活动。新建住宅商品房出售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由双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至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终止。

13.问:什么是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由谁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由谁制定?购房人在购房时通常需要“双确认”,指的是什么?

答: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管理规约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开发建设单位出售新建房屋之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在售房时应当向购房人明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购房人在购买新建房屋时,应当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确认,并受其约束。

14.问:什么是物业管理服务费?对业主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有何规定?

答:根据《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的委托,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所收取的费用。物业管理服务费包括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和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费。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当按照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计算,按月交纳,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5.问:业主在办理入住手续时,物业服务企业可否预收物业管理服务费?

答: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是合同关系。业主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标准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预收物业管理服务费需要和业主协商确定。

  • 收藏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