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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物业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泄露业主资料最高罚十万元

2015-09-09 09:58 来源:物业之家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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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

记者昨日获悉,佛山市住建管理局已起草《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现正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了解到,条例对住宅物业管理的业主大会、公共收益、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和维护、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其中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梯广告等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20%以上业主

可要求成立业主大会

根据条例,20%以上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50%以上的,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业主也可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指导、协助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一般由五至十五人的单数委员组成。

条例规定,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改建或者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重大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电梯广告等公共收益

归全体业主所有

对于小区的公共收益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车位、共用部位广告、电梯广告以及经业主大会同意将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以下称“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公益宣传工作。但条例同时明确,“公益宣传不能附带商业广告”。

另外,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作为停放车辆的车位或者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所得公共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存入公共收益独立账户。

物业服务价格调整

需半数以上业主同意

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采取公开招投标或者邀请招标的形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在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家库抽取专家进行评标。如果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不采取公开招投标或者邀请招标形式的,应提供三家或以上的物业服务合同供业主大会表决。

条例还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进行规范,比如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有挪用或擅自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等损害业主权益的情形。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下,每年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住宅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下,组织业主满意度测评。

条例还规定,物业服务企业需重新约定收费,或有20%以上业主提议调整收费标准的,应综合物业服务成本和业主满意度测评结果,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将明令禁止

对于物业使用,条例规定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禁止性行为,比如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改变物业用途;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等改为需要做防水处理的卫生间、厨房或其他用途,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此外,对于“乱丢垃圾,高空抛物”、“占用公用绿地种植蔬菜、果树”等细节问题,条例也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

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于上述违法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的,或者未及时报告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处理的,由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还提到,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相关规定,故意泄露业主资料的,由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罚款。

链接

如有意见可在10月8日前向市法制局提交

目前,条例正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今年10月8日前向市法制局提交。

1.邮寄至佛山市岭南大道北12号16号楼佛山市法制局法规科(邮政编码:528000)。

2.传真:83320712-1。

3.电子邮箱:fagui@fzj.fosha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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