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专项维修资金
电梯、消防损坏、外墙渗漏等六种紧急,物业应先垫付维修费用
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依法缴纳的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届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其所有权归业主所有,管理权由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但长期以来,我省巨额专项维修资金基本处于沉淀状态,广大业主申请难、使用难的问题普遍存在。对此,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民群众迫切希望简化程序,方便业主使用。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在《条例(修订草案)》第六十二条规定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与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依法保障专项维修资金的
正常合理使用。同时,在第七十条中规定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和使用情况。
二是在第六十三条规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根据维修范围以单元(栋)为单位进行表决,也可以采取异议表决,即根据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的规定,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下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下的,视为表决通过。
三是在第六十四条规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
四是在第六十七条规定,在电梯、消防等共同设施设备故障损坏、无法正常使用,屋面、外墙渗漏等六种紧急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组织维修,并先行垫付维修费用。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即时核准并拨付专项维修资金。应急维修完成后,由申请人依法补办相关手续,并向业主公示。
此外,第八十九条规定,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未按时审核拨付专项维修资金,依法给予处分。
【关键词】诚信“黑名单”
对失信物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一直以来,物业服务企业没有统一的服务标准和信用标准。
此次,《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物业服务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标准,建立全省统一的物业服务市场诚信体系和信用平台,公开物业服务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并规定:对失信物业服务市场主体应当联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此外,还规定县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和诚信档案管理工作。
【关键词】备案
《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业委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备案情况抄送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关键词】手续费
《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最终用户使用的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记者 侯梦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