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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刚:《物业管理条例》在解决物业纠纷中的作用

2009-11-28 02:01 来源:iwuye.com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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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的改革,房屋的所有权结构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从原来的公房承租人逐步转变为房屋所有权人;从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转变为物业服务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在住房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物业管理这一新兴行业应运而生。到今天全国物业服务企业已超过3.5万家,从业人员超过350万人。另一方面,随着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的物业纠纷也逐渐增多,客观上需要通过立法、完善制度加以解决。应当说,《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恰逢其时,对物业纠纷的解决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物业管理条例》从多个方面保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使业主维护权利有法可依,避免了一些物业纠纷的发生

业主作为小区的主人,在物业管理、服务中享有所有权人的权利,并承担义务;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基本职责就是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在小区内居住提供保障,不仅要保障某个业主的权利,而且要保障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此,《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部分着重强调了对业主合法权益的保护,如:明确列举了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的基本权利;规定了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权利;规范了业主大会的会议形式和表决方式等等。

就业主权利的合法行使问题,笔者试举一例说明。2003年,北京某小区业主对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越来越不满意。原来,该物业服务企业由开发建设单位成立,管理经验不足、人员配备欠缺,小区物业服务质量很差。对此,业主决定依据新颁布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之后,这个小区召开了业主大会,在几个热爱公益事业的业主的积极努力下,接受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后,最终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并成功地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现在看来,虽然整个过程并不是尽善尽美,但是在当时相应配套规章并不完善的情况下,业主成功选聘了自己满意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说,《物业管理条例》确实起到了保护业主权利的作用,也为我国物业管理行业确定了“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服务”的基本准则。

《物业管理条例》规范了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明确了其基本职责与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是小区业主比较关心的问题,也是产生物业管理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后,规范了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行为,加强了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规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根据该条规定,我国物业管理实行了行业准入机制,即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只有符合一定资质条件的企业,才能从事物业管理和服务。

二是《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提供相应的服务,由此给业主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条款不仅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而且也强调了物业服务企业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是《物业管理条例》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项目时必须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需要指出的是,此条款的规定切中要害,物业管理纠纷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开发建设单位遗留问题造成,只有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才能明确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才能督促开发建设单位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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