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从多个方面保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使业主维护权利有法可依,避免了一些物业纠纷的发生
业主作为小区的主人,在物业管理、服务中享有所有权人的权利,并承担义务;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基本职责就是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在小区内居住提供保障,不仅要保障某个业主的权利,而且要保障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此,《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部分着重强调了对业主合法权益的保护,如:明确列举了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的基本权利;规定了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权利;规范了业主大会的会议形式和表决方式等等。
就业主权利的合法行使问题,笔者试举一例说明。2003年,北京某小区业主对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越来越不满意。原来,该物业服务企业由开发建设单位成立,管理经验不足、人员配备欠缺,小区物业服务质量很差。对此,业主决定依据新颁布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之后,这个小区召开了业主大会,在几个热爱公益事业的业主的积极努力下,接受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后,最终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并成功地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现在看来,虽然整个过程并不是尽善尽美,但是在当时相应配套规章并不完善的情况下,业主成功选聘了自己满意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说,《物业管理条例》确实起到了保护业主权利的作用,也为我国物业管理行业确定了“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服务”的基本准则。
《物业管理条例》规范了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明确了其基本职责与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是小区业主比较关心的问题,也是产生物业管理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后,规范了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行为,加强了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规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根据该条规定,我国物业管理实行了行业准入机制,即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只有符合一定资质条件的企业,才能从事物业管理和服务。
二是《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提供相应的服务,由此给业主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条款不仅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而且也强调了物业服务企业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是《物业管理条例》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项目时必须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需要指出的是,此条款的规定切中要害,物业管理纠纷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开发建设单位遗留问题造成,只有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才能明确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才能督促开发建设单位予以完善。